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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蘇等10省市流動人口生頭胎“辦証”簡化

2013年08月09日13:32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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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0省份流動人口生頭胎“辦証”簡化

2012年12月8日,湖南省邵陽市,居民辦理的《壹孩生育証》。

目前,北京、河北、江蘇等至少10個省(區、市),流動人口夫妻在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辦証”流程簡化,可直接在居住地辦理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在北京,這個登記一定程度上相當於“准生証”,可以在京辦理母嬰健康檔案,享受孕產期基本公共服務,還可在生下孩子后開具生育服務聯系單,享受母親所在單位的生育保險報銷。

昨天,國家衛計委流動人口司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流動人口夫婦有特殊情況,不須先回戶籍地辦理流動人口婚育情況証明后,再到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而可通過在居住地轄屬街道計生部門,簽署“生育第一個孩子”的承諾書,即可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同時,居住地會代簽署承諾書的夫妻,到雙方或一方的戶籍地計生部門核實其婚育情況等信息。

流動人口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3月,國家流動人口系統“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承諾書管理庫”正式啟用。截至8月初,已接收各地上傳的承諾書10048件。

針對流動人口婚育信息跨省份核實難等情況,上述負責人表示,國家衛計委正在加緊流動人口系統改造,爭取盡快搭建流動人口婚育信息核查、流動人口生育服務証(登記)辦理情況通報平台。

■ 簡介

●生育服務登記: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代表流動人口育齡夫妻能在居住地享受一些基本計生服務和生育保險,“這僅能替代‘准生証’的很小一部分作用,給孩子辦戶口還要回戶籍地補辦准生証”。

●“准生証”(計劃生育服務証):此証是給孩子辦戶口的必備條件。

■ 背景

辦“准生証”實行首接責任制

2012年11月,原國家人口計生委下發《關於方便群眾辦証的通知》,對備受詬病的計劃生育服務証(俗稱“准生証”)的辦理辦法做出調整: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証(登記),並實行首接責任制。

對於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証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証(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

(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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