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發指的“官貪吏虐”
《聊齋志異》通過一個個故事,將許多“官貪吏虐”、“官虎吏狼”的具體情景生動地展現在讀者面前。
《促織》的故事直接涉及最高統治者封建帝王,所以蒲鬆齡不得不把時間設定在明宣德年間。由於皇帝喜歡斗蟋蟀,便要求各地把蟋蟀作為“常供”的一種貢品。地方官吏“假此科斂丁口,每責一頭,輒傾數家之產。”帝王的小小喜好,到了基層便變成按“丁口”搜刮聚斂的借口,甚至弄得一些家庭鬻妻賣子,傾家蕩產。對此,蒲鬆齡說:“天子偶用一物,未必不過此已忘﹔而奉行者即為定例。加以官貪吏虐,民日貼婦賣兒,更無休止。故天子一跬步,皆關民命,不可忽也。”(《促織》)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上者的言行稍一不慎,到下邊就往往會形成一場災難。
其實,貪官污吏們可以把任何事情變成壓榨百姓、大發橫財的機會。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清廷為了平定葛爾丹叛亂,用兵於廣大漠北地區。“其地不毛,間或無水”,軍糧的供給便成為很大的問題。朝廷決定用錢購買民間騾馬運糧。山東長山一個姓楊的縣令,“性奇貪”,便“假此搜刮,地方頭畜一空。周村為商賈所集,趁墟者車馬輻輳。楊率健丁悉篡奪之,不下數百余頭。四方估客,無處控告。”(《鸮鳥》)這個楊縣令竟然置軍國大事於不顧,熱衷於借機肥私,不但將地方牲畜搜刮一空,而且膽大妄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派兵搶掠商賈的馬匹。面對這樣的暴政,受害人固然是控訴無門,楊縣令雖然遭到輿論的譏諷,卻並沒有受到任何懲處。
貪官污吏們為了聚斂財富,怎樣不擇手段、泯滅人性,書中不乏記載。安二成的妻子臧姑因為家庭矛盾,涉訟官府。“官貪暴,索望良奢”。貪官一面對臧姑嚴刑拷打,“械十指,肉盡脫”﹔一面向其丈夫大肆勒索。安二成“質田貸貲,如數納入”,最后不得已將田產悉數賣掉,才了結這場官司(《珊瑚》)。還有一位姓夏的商人,偶然從自己的院牆下挖得一個裝滿千余兩白銀的鐵瓮。此事為鄰人妻窺見,出於妒忌,“潛告邑宰”。“宰最貪,拘商索金。妻欲隱其半。商曰:‘非所宜得,留之賈禍。’盡獻之。宰得金,恐其漏匿,又追貯器,以金實之,滿焉,乃釋商。”(《錢卜巫》)貪官對老百姓財富的掠奪完全是竭澤而漁的方式,不讓有涓滴的“漏匿”。在另外一個故事裡,描寫了“湖南巡撫某公”,派人押解餉銀六十萬赴京,途中餉銀被盜,“蕩然無存。”巡撫多方追查,卻收到了這樣一封信:“汝自起家守令,位極人臣。賕賂貪婪,不可悉數。前銀六十萬,業已驗收在庫。當自發貪囊,補充舊額。解官無罪,不得加譴責。”(《王者》)這位巡撫看到這封信,“面色如土”,不敢再追究,馬上設法補解。幾日以后,驚嚇而死了。我們從“賕賂貪婪,不可悉數”幾個字中,不難想見有多少家庭被弄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聊齋志異》對貪官鞭撻的主要矛頭所向,或者是“位極人臣”的“王公大臣”,或者是開府建衙的“封疆大吏”,大都是當時政治舞台上的中高級官員。這當然不難理解。因為高官們身居要職,手握重權,一旦身涉貪賄,其惡劣影響及社會危害就特別嚴重。而且上行下效,一個貪瀆成性的高官,往往成為一群貪官的保護傘,在破壞政治秩序和敗壞社會風氣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但是,也還有另外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小官大貪,如該書所指出的:“官卑者愈貪,其常情然乎?”(《梅女》)一些底層官員、甚至那些被稱為“不入流”的身份低微的差役、書吏、門丁之類,隻要手中握有一點權力,也往往會對小民多方刁難,百計勒索。而且因為這些人直接同百姓接觸,許多具體事務都經彼等之手,“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護餉之類,在在皆須其力”,是“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無,一事不能少。”(何耿繩:《學治一得編》)這就為他們殘民斂財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而且正由於他們身份低賤,連封建道德都失去了對他們的約束力,為非作歹時就更加無所顧忌,膽大妄為。因此,老百姓對這樣一些人就更加有著切膚之痛。《聊齋志異》在評事論理時,極少使用不留余地的絕對化語言,但在談到對“公役”的態度時,卻講了這樣一番話:“余欲上言定律,‘凡殺公役者,罪減平人三等’,蓋此輩無有不可殺者也。故能誅鋤蠹役者,即為循良﹔即稍苛之,不可為虐。”(《汪秋月》)說“公役”無不可殺,自然有點過分,但在這種咬牙切齒的詛咒背后,反映了群眾的滿腔委屈和無比憤恨,卻是不可忽視的現實。
封建官僚是集行政權與司法權為一身的,斷獄判案是他們的主要公務之一。司法不公是社會不公的最突出的表現,也是貪官們弄權納賄的主要渠道。貪贓必定枉法,在這方面,卑劣和無恥也表現得最赤裸裸和明目張膽。對此,《聊齋志異》作了這樣的描述:“一人興訟,則數農違時﹔一案既成,則十家蕩產。”“每見今之聽訟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攝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見官之票﹔承刑者潤筆不飽,不肯懸聽審之牌。蒙蔽因循,動經歲月,不及登長吏之庭,而皮骨已將盡矣!而儼然而民上也者,偃息在床,漠若無事。寧知水火獄中,有無數冤魂,伸頸延息,以望拔救耶!”“官問不及,吏詰不至,其實一無所用,祗足以破產傾家,飽蠹役之貪囊,鬻子典妻,泄小人之私憤而已。”(《冤獄》)這一段話,既揭露了官吏以權謀利的種種手法,又訴說了小民在冤獄面前的悲慘境遇,無異是一篇對黑暗刑獄制度的血淚控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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