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是人民政協的特色之所在
記者:協商民主理論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自西方興起的,主要是為了破解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投票民主的缺陷。人民政協所實行的協商民主有什麼特點?
李君如: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協商民主不是選舉民主的補充,而是一種獨立的民主形式,在長期的實踐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這裡的關鍵,一是“政治參與”,二是“有序”,並使這兩個方面能夠有機地統一起來。人民政協作為中國人民在為人民民主而奮斗的過程中創造的民主形式,其優勢就在於它能夠在很高的制度層次上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今天的人民政協,已經把協商、監督、合作、參與融於一體,這正是人民政協這種協商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我們應該充分重視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的這種獨特的作用和貢獻。應該講,肯定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取得的一大進步,同時也就証明了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政協在結構、機制和功能上都有許多獨特的優勢。在結構上,它由界別組成,按照界別編組而且成員之間沒有上下級之分,中國共產黨是34個界別中的一個界別,中國共產黨黨員佔全體政協委員的人數不能超過40%,這樣的結構有利於政治協商和對執政黨的民主監督。在機制上,它已經形成了由會議(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等)、提案、大會發言、調研和考察等形式,特別是在最近十年來還創造性地建立和完善了專題協商制度,使得政協委員能夠有效地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在功能上,既推進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又維護了團結和諧,把“政治參與”與“有序”結合起來,實現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其突出優點是能夠在決策前和決策后都能夠保証來自各界的政協委員平等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在理性的討論和協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決策。
因此,協商民主雖然具有多種實現形式,但是哪一種形式都不具備政協的優勢。這不僅是因為人民政協具有悠久的歷史,而且是因為人民政協具有民意的廣泛代表性﹔具有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民主監督的合法權威性﹔具有實施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等特殊優越性。
“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完善好運用好”
記者:協商民主形成理論后,對人民政協的發展起到了什麼作用?
李君如:認識到協商民主的重要性,我們在研究和完善協商民主理論的同時,也更加自覺地運用理論指導實踐,使人民政協成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主要載體。舉例說,全國政協創新性地建立了專題協商會這種形式。每年根據黨和國家大局的需要、根據群眾的重大訴求,確定協商主題。政協委員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這一主題形成一系列觀點、建議和方案,邀請黨和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話交流。今年協商會的主題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央分管社會管理的最高領導都參加了,除了16位政協委員發言,還安排了發改委、民政部等4個政府部門進行互動。
協商於重大決策之前,是協商民主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各地正在落實。比如江西省委在重大決策前,請江西省政協先進行協商﹔廣東省委通過文件對協商民主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不僅規定決策前必須協商,還對協商的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記者:十八大報告對“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了整體部署,今后應如何進一步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李君如:要發揮好人民政協的作用,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完善好、運用好,應該從黨委和政協組織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從黨委來講,要堅持貫徹“重大問題協商於決策之前”的原則。隻有決策之前的協商,才能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發揚民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關於把政治協商納入黨委和政府的決策程序,做到重大問題協商於決策之前的原則,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政治影響和組織功能。從政協組織來講,應該以改革的精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建設,從制度上確保政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包括發表建設性的不同意見﹔從制度上推進民主監督,對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成效進行監督,並通過適當形式向決策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示﹔從制度上拓寬政協委員與人民群眾直接聯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
隻要我們認真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立足中國實際,以崇高的政治自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就一定能夠在人民政協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中,為堅持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作出更大的貢獻。(王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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