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我們更應該實事求是地指出,在西方,協商民主還處在研究和討論階段,而中國則早已有協商民主的傳統和成功經驗。特別是,我們中國共產黨在協商民主問題上有過長期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曾經把“統一戰線”和“武裝斗爭”、“黨的建設”一起,稱為“中國革命中的三個基本問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中戰勝敵人的三個法寶”。以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在政治發展過程中,善於分析各個時期階級變動的狀況及其在革命中的政治態度變動狀況,建立起能夠最大多數地團結一切革命力量的統一戰線。那麼,在統一戰線中怎樣把各個黨派的力量聯合起來呢?靠的就是協商民主。我們在研究黨的歷史時,注意到中國共產黨在根據地的民主政權建設中主要用的是選舉民主,而在統一戰線中主要用的是協商民主。
在新中國建立時,我們黨在民主建政過程中實行的也是協商民主。回顧新中國建立的歷史,中國共產黨決定奪取全國政權,是在1947年秋冬。其標志,就是1947年10月毛澤東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提出的“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這個口號。之所以提出這個口號,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政權的條件成熟了。這個條件,不僅是人民解放軍已經在解放戰爭的戰場上掌握了主動權,而且是全國范圍內的人心所向已經發生了有利於我們黨的根本變化。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擴大會議即“十二月會議”上,毛澤東專門分析過“政治方面,人心變動了。蔣介石孤立起來,群眾站在我們方面。”但是,具備了這一條件還不夠,毛澤東認為人心向背問題有利於我們,並不等於我們就能夠奪取政權。他說,人民不喜歡蔣介石,也不喜歡共產黨。這個可能性完全有,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他明確提出,這裡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要採取正確的政策,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按照毛澤東的思路,就是要通過統一戰線建立新中國,建立一個統一戰線的新政權。換句話說,就是要在統一戰線內通過同各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民主協商來建立新中國,建立一個以統一戰線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新中國。
因此,黨中央在1948年發表了著名的“五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這一重大的決策表明,人民政協即將成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從而也將成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經過三年國民經濟恢復,1952年11月間,中共中央決定著手准備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這樣,人民政協就要結束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對此,有些民主黨派人士有顧慮,他們擔心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對有些黨派、階級、團體是不是不利,擔心經過普選人民代表會把民主黨派選下去。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毛澤東發表了重要講話,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仍將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統一戰線的政府,它是對全國人民都有利的。”后來在選舉人民代表過程中,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非常注意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所佔比例以及對他們的安排。1953年6、7月間,中共中央統戰部還召開第四次全國統一戰線工作會議,討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后統一戰線組織問題和民主人士的安排問題。盡管如此,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當上人民代表。為了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也為了讓各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更好地發揮政治協商、參政議政作用,毛澤東和黨中央做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決定,這就是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后繼續保留人民政協。
1954年12月19日,毛澤東在論述人民政協為什麼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后還要存在的必要性時,曾經說過:“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有了人大,並不妨礙我們成立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的領導人物一起來協商新中國的大事非常重要。憲法草案就是經過協商討論使得它更為完備的。人大的代表性當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協仍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說,選上人民代表的可以到人民代表大會中去行使民主權利,沒有當人民代表的還可以在人民政協行使民主權利。而人民代表大會主要實行的是選舉民主,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實行的是協商民主。這樣就在中國形成了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民主形式。應該說,這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了不起的政治杰作。
盡管協商民主有其特殊的優越性,盡管我們設計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政協同時並存、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起來的政治體制,但是由於我們在經濟上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進而在政治上也實行了黨政不分的一元化領導的政治體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政協都難以發揮積極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黨一方面領導經濟體制改革,把傳統的計劃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方面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發揮人民政協這一社會主義民主重要形式的作用,加上發揮基層民主自治的作用,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民主政治格局。
人民政協在這個過程中,也不斷推進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創造了許多新鮮經驗。黨中央在認真總結這些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深刻的理論概括,1991年江澤民同志在“兩會”黨員負責人會議上,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力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2006年,在中共中央5號文件中,第一次把我國社會主義有兩種民主形式的問題,寫上了中央文件。2011年中央又把“協商民主”這一概念寫進了中辦16號文件中,並且明確肯定了人民政協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這次十八大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種制度,人民政協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這樣,就在我們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道路的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把它與選舉民主結合起來,可以全面推進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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