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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谈“人格权”

记者 徐 隽

2017年10月22日05: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写入报告,有何重大深远意义?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学家王利明。

记者:十九大报告为什么专门提出“人格权”?

王利明:人格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我国公民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等。保障人格权,目的是让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从法治的发展趋势看,尊重与保护人格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都加强了人格权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十九大报告提及“人格权”,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必将使人格权保护进入新时代、提到新高度、获得新发展。

记者:当前,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如何?

王利明:我国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经过30多年发展,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从陌生词语变为家喻户晓。但应该看到,当前,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科技飞跃的时代,高科技、大数据、互联网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但也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带来威胁,“人肉搜索”、信息泄露导致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也很突出。而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还不能有效应对,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因此,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出“人格权”保护,是十分必要、十分迫切、十分正确的。

记者:如何通过编纂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

王利明:人格权是私权,应该用民法保护。民法总则用了3个条文规定人格权,这还远远不够,物权、债权已有专门的物权法、合同法保护,但人格权还没有专门法律保护。建议编纂民法典,加大人格权法的立法比重,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详尽规定人格权种类、内容。

《 人民日报 》( 2017年10月22日 10 版)

(责编:冯人綦、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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