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詠:作為法官 辦了錯案是應該感到恥辱的--十八大專題報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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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詠:作為法官 辦了錯案是應該感到恥辱的

2012年11月13日17:0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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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13日電 今天下午15時,十八大新聞中心舉辦網絡訪談活動,主題為“中國的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沈德詠與網友交流。

有網友提問:你們對個別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如何糾正的?對司法不公的法官又是怎樣追究責任的呢?

沈德詠在回答提問時說:“個別案件的裁判錯誤是客觀存在的,有各種原因導致法官認識上的錯誤、事實判斷上的錯誤,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有的是難以完全避免的。有了錯誤,首先要直面錯誤的存在。作為一個法官來講,辦了錯案是應該感到恥辱的”。

沈德詠表示,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絕司法個案的錯誤。比如河南的趙作海案件,趙作海被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八年之后宣布無罪。不光是中國有這種情況,國外也有這樣的情況。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難以完全避免。但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錯案的發生,我們國家從訴訟制度的設計到司法工作機制,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從指導思想到工作規范,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從司法制度層面講,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保留了死刑,對死刑是執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原則,建立了死刑復核制度,這是我們國家獨有的一項制度。同時,還有審判監督制度,通常叫再審制度,再審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傳統,但是我國的再審制度是最嚴格的。相對於一審來講,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再審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濟的意義,都是為了防止以及糾正冤假錯案所作出的一種制度性的安排。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自身發現,或者是通過檢察機關抗訴,還有通過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對錯誤的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從法院內部工作機制層面講,這些年來特別注重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審判管理制度體系,來促進審判質效的提升,充分發揮二審、再審的監督功能,建立改判、發回重審案件分析通報制度,以及開展法庭庭審和裁判文書兩評查活動,促進提高審判質量。完善司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凡是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嚴肅查處。如果因為司法能力不足,認識錯誤、判斷錯誤,導致案件出現差錯,也要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問責,同時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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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