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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组第16次会议三大看点 聚焦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

2015年09月16日14: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16日电 (万鹏)昨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再次强调改革开放的重要意义及其二者的辩证关系。同时,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八个文件,围绕“四个全面”战略中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等主题,提出一系列新措施、新观点。多位学者认为,此次会议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对引进外资释放积极信号,通过的相关《意见》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逐步由“实践”转向“制度”层面。同时,推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改革等改革举措,突出了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进一步简政放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地方实践”转向“统一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同时,要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本次会议出台的《意见》,是进一步将负面清单制度化的表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谈到,各个地方之前都曾推出负面清单,但这些清单实践性意义比较强,而且各地不一的负面清单还容易形成地区化、地方化的行政壁垒,可能会导致负面清单失去本身的意义。此次改革,国务院将从国家层面推出统一的负面清单,而且将清单本身制度化,能保障打破各地方行政壁垒,形成全国开放的、统一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环境。汪玉凯强调,负面清单制度与之前国务院一再强调的简政放权举措是一脉相承的,它将改革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形成完整的统一体,而且负面清单制度应当以政府简政放权为前提。

重点关注经济发展:

政府定价公开透明,坚定不移改革开放释放引资积极信号

在本次会议上,总书记围绕“开放”这一主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同时,纵观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八个重要文件,其中有一半都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问题。而除了负面清单制度外,此次出台的另外三个经济改革方面的文件,即《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也有不少亮点。其中,在开放引资方面,会议提出了利用外资“三不变”原则,即“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在“定价项目清单化”方面,提出要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

“这释放出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信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树杰指出,未来价格改革有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一是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完善国家治理价格的体系和能力,构建科学、规范、透明的现代价格监管体制。刘树杰认为,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要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协调,比如在石油、电力、铁路等行业破除垄断、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等。“深改组的三个不变,对外资释放了积极信号,也是一个定心丸。”财经评论家叶檀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对引进外资都是持积极态度的。但之前外资都集中制造业,政策给予了税收等优惠,外资积极性非常高。现在产业升级,外资不再容易获得优惠政策,因此就会犹豫。

聚焦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

本次会议的另一大亮点,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三个紧扣“全面依法治国”主题的文件。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方面,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在法官、检察官改革方面,会议指出,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同时“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

“推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任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岗位职责、职业特点不同,不仅要有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还要求有一定工作历练和实践经验,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人大常委会任命。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强度加大,推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也体现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工资制度“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以及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任进谈到,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改革工资制度,特别是向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倾斜,可为其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中新网、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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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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