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
据中新网报道此前媒体报道“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7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此为法官“酒后发表不实言论”。(京华时报 12月8日)
有事情托人情、找关系,在当代社会人类看来,已经习以为常。因此当河南漯河法官对“法官难做”大倒苦水时,其所表达的内容也就会得到群众相当高的认可。但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谌宏民以“酒后发表不实言论”为由,给予记过免职的处分。至于其言论有何“不实”,含糊其辞,模糊不清,令人生疑。
公民都有话语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笔者看来,谌宏民对于“法官”这一职位的感慨就是在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妥。但就是这样一位“合法”的官员,因不小心道出关于上级领导的“不实言论”,就要面临记过免职的处分。由此,不禁令人想到去年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因为“上级压力”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近日却被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以向媒体“泄露国家机密、检察机密”为由进行“约谈”。从孟宪君到谌宏民,这种“自杀式”举报方式让我们看到更多业内令人不齿的人情勾当的同时,却没有人、没有依据来保护这群“自杀”人士。
笔者认为,只有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条例才可实现对“不实言论”发起者的保护。相关部门要规定出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的具体流程,对于各环节的“造假方”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设定相应惩罚措施,在保证自我举报内容真实性的同时,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对于像新闻中谌宏民所说的“不实言论”要积极查证,应避免只听取其上级的一面之词。同时,对谌宏民所办案件中当事人的社会背景也要严格调查,对于是否有人情因素干扰案件裁决认真走访、查证,搞清法官到底有没有办错案的同时,也为谌宏民的“不实言论”是否真实提供依据。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倘若“不实言论”属实,就要对法官进行“保护”,避免记过免职处罚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