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心
近日,有媒体聚焦“突击提拔干部”现象,披露了一组令人吃惊的案例和数字。比如武汉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离任前,突击提拔19名干部;江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在离任九江市委书记前,突击提拔了一批女干部;山西长治县委原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批发了430顶官帽;河北青龙县委原书记高东辉,得知调任消息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83名;湖南省株洲县委原书记龙国华,升任时突击提拔100多名官员……
实际上,这些披露出来的案例与数字,只是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现象的冰山一角。这些被点名的案件主角,多是因贪污腐败落马,或偶遇巡视检查,才被坐实了突击提拔“罪名”。更多的突击提拔现象,因为大家见怪不怪,无人举报,或举报了也无法查证,即使上上下下相关人员都心知肚明,往往也只能不了了之。
突击提拔干部的危害性不需细说,它往往与官场腐败密切相关。没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哪里会有这么大突击提拔的勇气与动力?即使退一步说,不存在实质性金钱交换,这也会助长“小圈子”、“裙带风”等官场“潜规则”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中央在2002年与今年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反复重申:“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这种现象却屡禁不止,用专家的话说,成为“主要领导交接期较为常见的腐败行为”。
要根治这一现象,有人提出了如何限制“一把手”权力的建议。这固然不错,只有“一把手”才有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可能。但还有一点尚无人提及: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执行不严格,也是造成“突击提拔”的重要原因。
破除终身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视为党的干部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成就。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中央专门在2006年8月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却并未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调动,包括党委“一把手”调动,随意性仍然很大。
这就造成一个连带问题。本来按上述《条例》规定,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就不能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是细一分析,这主要领导的“工作调动时”,却是一个模糊概念。“工作调动”按说应从正式宣布任免算起,但一旦免职,哪里还有“突击”可能?多数的突击提拔,是在领导本人事先得到信息或风声,却没有正式启动组织程序时发生的。如果任期严格,那么可以具体规定从“法定”离职前若干时间开始,他就不能动干部。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主要领导的调动,往往与任期并不严格相关,有时是5年任期,干了三两年就走,有的却是“超期服役”,任期到了也不离开。他愿意何时动议提拔调整,那是一把手的“法定权力”,其他人如何阻止?“突击”又如何认定?严肃的党内规定,自然很难落到实处。
因此,解决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问题,不妨结合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尝试从易于操作的严格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做起。届满须调整,连任有限制,离任有安排,既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干部管理制度的法治程序,有利于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安心工作、认真施政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便于对任期内的业绩进行考核,更便于对突击提拔等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监督,真正使党法党规得到落实,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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