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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骂保安看门狗”的女干部该反思些啥

王地

2014年11月20日13:37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骂保安看门狗”的女干部该反思些啥

中国新闻网11月19日报道,据安徽省教育厅官方微博消息,辱骂保安是“看门狗”的女干部已经被停职,公安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此前媒体报道,11月16日下午,合肥市东至路香樟雅苑小区门口,一名中年女司机试图驾车从大门出口逆向进入小区,遭到值班保安赵宗伟的拒绝。随后,女司机下车与赵宗伟争吵数分钟并辱骂其是“看门狗”。63岁的赵宗伟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身亡。媒体称,该名女司机系安徽省教育厅的一名科级干部。

此前在各类新闻以及社会现实生活当中,笔者都曾耳闻目睹类似业主与保安发生冲突的事件,但因一句恶语相向导致对方气绝身亡的例子并不多见。这起因一句话引发的悲剧,其中的情与法应引起我们思考。勿以恶小而为之,生活中应该处处与人为善,守好本分,更该知法懂法,侮辱他人须付出代价。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名涉事女司机,依据新闻事实,她应该已经涉嫌违法。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名女司机在公共场合当众辱骂保安是“看门狗”,显然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违法行为。对此,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治安处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甚至可能构成侮辱罪,受到刑事追究。

有理讲理,有话说话,信口谩骂他人又不负任何责任的野蛮时代已经过去。法律会给所有人文明处理争端的平台,胡乱谩骂必须坚决制止。民法通则第120条也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下一步,女司机很可能还面临受害者家属索赔的境遇。

从情的角度讲,身为教育系统的一名干部,这名女司机理应更懂得尊重别人,更明白什么是素质的表现。保安作为职业,应受到尊重;保安是普通公民,应享有最基本的名誉权。退一步讲,即使这名保安已经被法院定罪,也不影响其享有名誉权,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对其进行辱骂。任何公民的名誉权都与生俱来,不可剥夺。难道这名本该有素质的女司机竟浑然不知?

想起了电影《疯狂的石头》里面的一句台词:“素质,注意素质!”其实素质问题属于道德范畴,即所谓的“自律”。除此以外,就是“他律”,通过法律的约束来达到规范言语、行为的目的。目前“他律”的处罚是免不了了,剩下的,就是该女士反思自律的过程了,也只有“自律”和“他律”共同运行,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人人讲公序良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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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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