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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评论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三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年11月05日14:11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位的要求,这一要求不能打折扣、讲价钱。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具有二千余年的帝制传统,在这样一个国家形成依靠法治治国理政的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是不容易的。这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对历史和现实的准确把握,离不开党的博大胸怀和自我革命。这也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意义深远。

坚持党的领导,法治才有根基,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这种高度统一决定了党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法治建设的探索者、领跑员。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上,广东一向主动走在前面,为中国法治建设试水探路。在新形势下,广东只有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才能不断开创法治广东建设的新局面,其中的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对依法治省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贯彻依法治省的全过程,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强对依法治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法治建设,领导要带头,也必须带好头,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用法,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我们才能够在全社会构建法治信仰的基础。依法治省,基层党组织是抓手。我们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提升镇街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还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也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广东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扩大群众有序参与,使社会主义法治蔚然成风,使法治广东根基牢固,治理体系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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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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