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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评论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论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年11月04日15:46   来源:宁夏新闻网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离不开法律,善治离不开良法。良法的产生,则需要设置科学、运行顺畅的立法体制。依法治国是达成善治的基本手段。党的领导,也要体现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上。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等技术性环节,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基本齐全,各个法律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颁布执行,国家法律体系从总体上已经初步做到了内在的和谐统一,“有法可依”局面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和逐步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硕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根基和制度基础。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部署,认真组织推进,把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领导决策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作为立法的“重点”,突出创制性地方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地方性法规,使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个了不起的成就。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现实当中存在着有的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现实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有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特色、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的立法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础。法律制定的过程,既是把党的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制度化的过程,也是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把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法制化的过程。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建章立制的全过程,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使立法准确反映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前提,做好我区权限内的立法工作。要突出发展重点立法,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围绕自治区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抓紧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有针对性地制定一批创制性立法,更好地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着眼解决问题立法,抓住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抓住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授权、修改和废止不适应形势的法规,有立有破、边破边立,为破解难题、推进改革发展保驾护航。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注重立法的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不能与其他法规相冲突,特别是要注重立法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立得住、行得通、起作用,努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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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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