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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收受礼金罪”变相成为减刑的保护伞

徐仁群

2014年10月23日12: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据9月28日《京华时报》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收受礼金罪”的增设是对官员的一种警醒,让官员贪腐行为没有了存在的余地和空间,收了就是在犯罪。中国是礼仪之邦,普通人之间礼尚往来没关系,可有些官员礼尚往来常常蜕变为一种投资,一种交易。很多干部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贪腐之心,只因礼金的隐蔽性而丧失了警惕之心,收了一次就有下次,习惯成自然,乃至于最后陷了进去无法自拔。

无论何种形式的收受他人礼金,都属违反八项规定之类文件精神。笔者看来,“收受礼金罪”的增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层面的不足和短板,但并不代表新罪名的增设,就能够让贪腐官员无处遁形。在认定受贿犯罪时,贪腐者主观上的“谋取利益”意图往往是很难通过法律进行界定的,以“礼尚往来”作为狡辩理由,把收受的不法之财归于亲朋送礼之列,或与不法分子订立攻守盟约,不报受贿金额,虚报受礼金额,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逃避法律严惩的最好借口。

“收受礼金罪”量刑较轻于“收贿罪”,其隐蔽性、灵活性也成为贪官们的保护伞、护身符。受礼是个问题,可能牵涉受贿,但“礼尚往来”行为,却不易被人察觉。送礼者与收礼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默契,收礼送礼行为并不为第三方所知,依赖于私下里感情的交流和走动,贪腐行为被融入感情因素,无法厘清案件事实真相,让“收受礼金罪”轻判,使反腐处于鞭长莫及尴尬之中。

“礼尚往来”与收受贿赂只需看送礼者的身份即可辨识。真正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当不属犯罪之列;隐形送礼做法,非亲非故的礼金,一律不应视为“礼尚往来”。“收受礼金罪”和“受贿罪”都属贪污受贿范畴,但因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为他人谋利”,即可获得事实上的减刑, 以量刑更轻的收受礼金罪追责,而不是以量刑更重的受贿罪问刑。究竟是处罚更严厉,还是制度存在漏洞了?

礼金与贿款性质本不同,偏要在两者之间和稀泥,留下的必然是反腐的漏洞。前有“收受礼金罪”掐头,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去尾,还有多少贪污受贿能判受贿罪?因此,笔者认为:一是在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同时,关键在于如何取消现实中的隐性门槛,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合理制约,让收受礼金行为无处藏身。二是明确礼金与受贿的区别。直接明确亲朋关系、规定婚丧喜庆桌数和礼金上限,视同传统意义上的“礼尚往来”;其他皆视同受贿。三是在立法的同时,应当考虑赋予法律现实可操作性,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让法律真正扼住某些官员贪婪的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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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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