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
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建设责任政府。无论如何,政府违法行为,无需成本或成本很低,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不能有效规制和引导政府依法行政,相反还很可能对政府违法行使权力具有反向诱导作用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政府在强拆樊先生的一处房屋时,因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且未对过程制作笔录、摄制录像等存在程序违法,被樊先生诉至法院并被法院终审判败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起诉小小乡政府的案例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政府被判决败诉,更突出的是法律的刚性规制功能和司法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价值。就个案而言,不论是作为国家大法的行政强制法,还是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规章,都对政府行使强制权力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理所当然,在目前行政审判普遍面临立案难、审理难的环境下更显得难能可贵。
由此再想到日前昆明发生的造成十余人伤亡的冲突事件,据报道也与政府强行征地拆迁有关。加之其他因违法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体纠纷或冲突事件,也不时见诸报端,一直未能从公众的视线中消失。需要追问的是,在规范政府强拆行为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保护涉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刚性制度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为何各种形式的非法强拆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反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应当说,没有实现令行禁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某些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对违法强制行为惩罚性机制跟不上,无疑也是一大原因。除了因违法强拆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外,因违法强拆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可谓凤毛麟角,即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能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已属不易,而要使判决不成为空白支票,相对人因胜诉判决有看得见的所得,政府因违法行为有看得见的制裁,往往困难不少。
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在违法强拆案件中,相对人“过五关、闯六将”争取来的胜诉判决,除了获得对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外,其他几乎没有太多实际意义,政府往往也只是获得名义上的败诉,事实上毫发无伤。之所以如此,并不是法院故意“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各打五十大板”,支持相对人起诉违法强拆,但不支持赔偿请求;或是判决政府违法强拆败诉,但不判决赔偿,而是因为现行法律制度就是这么设计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才予以赔偿,而实践中拆除违法建筑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大多因为没有履行听取相对人意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夜间强拆等程序问题,而被拆除的建筑往往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证明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确认建设的。因而,如果公民不能证明被强拆的建筑是合法的,则不构成合法权益,也就不符合赔偿要件。
这就意味着,政府用违法的手段和方式处理相对人并不能证明经批准的建筑,除了在法律上获得违法强拆的评价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违法成本。相对人即使有幸获得胜诉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启动了一个监督政府的机会,而对自身的实际权益保护毫无关系。如此一来,不仅法律对政府的规制作用不到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失之于虚,法院的程序实质上是在“空转”,往往导致胜败皆不服,形成许多半截子工程,案结事不了。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建设责任政府。无论如何,政府违法行为,无需成本或成本很低,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不能有效规制和引导政府依法行政,相反还很可能对政府违法行使权力具有反向诱导作用,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加重违法行政成本的途径有很多种,既要加大依法行政在政府履行职责考核中的权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违法行政行为人的政纪责任,更要完善相关责任制度,特别是更新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确立违法行政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失为一个重要方向,即行政行为不论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要赔偿;也不论违法行政指向公民权益属性,有违法就有制裁,有财产损害的,支付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无财产损害的,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