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免职不是处理网络曝光事件的灵丹妙药

谢启东

2014年06月30日16:5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6月23日电 20日,贵溪市白田乡兰田村黄源坞村小组3名小学生意外落水,一名学生获救,二名学生失踪。后有网友爆料称,救援现场有干部为避免趟水叫同事背其过河。经查,被背干部为贵溪市政府办副主任王军华,目前已被免职。(6月23日中国新闻网)

看过王军华被免职这则消息,同情惋惜者有之,表示愤慨认为该免者有之,幸灾乐祸者也有之。

记得去年10月“菲特”台风时,网络曝光了“余姚市三七市镇下村指导抢险救灾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王某由村书记背进灾民家,经网友披露后,该镇14日决定免去王某三七市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如果我们把贵溪市委宣传部公布的对王军华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与余姚市王某案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出一辙,都是在一个特殊环境特殊场合被“下属”背,都是被在场群众拍照并发到网络,很快引起一定范围的关注,结果都给予免职处理。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贵溪市政府办副主任的王军华,本应该从余姚市三七市镇王某被背案例中汲取教训,可却也犯了个同样低级的错误。其苦果只有他自己慢慢去品味。

就当地党委对事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不多作评论,但对事件处理之快,之果断,应该肯定的是网络曝光的效应。不管是贵溪市政府办副主任王军华被免职,还是余姚市三七市镇王某被免职,都凸显了媒体监督之力。如果不是网络曝光,或许他们就不会被追究。

然而,现实中我们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有不少害了网络“恐惧症”,不能正确对待网络媒体的监督,不能很好地去对待和处理网络曝光事件,不管当事人所犯错误是否构成免职,往往认为先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免职,就能把握主动,通常都采用对当事人先免职的办法,把免职当成了灵丹妙药。

笔者认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要正确处理网络曝光的事件,不能害网络“恐惧症”,一定要依纪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千万不能把免职当成处理网络曝光事件的灵丹妙药。否则,对网络曝光事件的当事人处理就会不公正,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处理错误,同时也会产生一种不良引导,造成恶性循环,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相关专题
· 谢启东文集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