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
5月26日《成都商报》报道,4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城管局副中队长侯飞甫拒交两元停车费,与收费老人发生纠纷,后强行开车离开,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回应称,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巴中市城管局则表示,侯飞甫系该局的驾驶员,平时为了工作方便,被任命为副中队长。但他既不是该局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城管局与侯飞甫签订的是一份“志愿者协议”,侯飞甫只是该局的一名志愿者。
侯飞甫和收费老人的纠纷,与城管工作无关,所以,他在这一事件中的身份,先是停了车却不交停车费的“刁民”,之后是强行离开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不是“城管副中队长”。既然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损害后果也就只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媒体和公众之所以强调他城管副中队长的身份,基于对如此素质的人行使城市管理职能的担心。对公权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正当的监督。而城管部门为了撇清和他的关系,作了上述回应。对于回应内容的真实性,我没有理由怀疑。但回应中的不甚明了之处,却让人产生不少疑问。为了让公众有更准确的判断,也为了城管局清白,希望巴中城管局能就几个关键问题,说得更详细一些。
第一,城管局与侯飞甫签订一份“志愿者协议”,可以公开吗?
既然协议一方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协议内容也就不完全是双方私事。这样的协议,除了确需保密的内容,均应公开。所以,如果协议内容不能全部公开,城管局至少应让公众知晓协议的主体内容,尤其是和行使城市管理职权有关的部分。
同时,城管局有必要告诉公众:除了侯飞甫,它还与多少人签订了“志愿者协议”?
第二,侯飞甫真的只是一个顶着副队长“帽子”的驾驶员吗?
按照回应,侯飞甫系该局的驾驶员;被任命为副队长,是“平时为了工作方便”。如果只当驾驶员,似乎没有必要任命个副队长。他这个副队长,参与执法吗?这是公众的担心。
对于哪些主体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执法工作,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明确规定,“志愿者”不在此列。谁任命了侯飞甫副队长?他是否参与执法工作?这些问题事关公共权力是否被违法授权、行使,城管局必须说清。
第三,侯飞甫从城管局领取报酬吗?
他最初的身份,也许是纯粹的志愿者。不过,如果事实是随着时间推移,他既从事城管工作,又从这里取得报酬,那么,他和城管局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身份就不再是志愿者。此时,是否有人需要对其犯罪承担领导责任,还真就有了不少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