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孟晓驷第一个发言,她关注的是男女就业平等问题。孟晓驷委员直言,一些用人单位“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
就业是一个成年人安身立命的根本,通俗点讲,没有就业就没有饭碗,而没有饭碗,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就业的平等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国际上最主要的劳工公约如1951年的《同工同酬公约》,就规定,反对根据包括性别在内的各种原因,在就业或职业机会或待遇上区别对待。
这一方面说明国际上重视就业中存在的歧视,一方面说明男女就业不平等是个老问题,且不仅是中国就业领域中的一个问题,就连我们认为在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上做得很好的美国,也存在男女就业歧视问题。
职场女性在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往往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用人单位便会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侵犯女职工合法权利。
企业毕竟不是公益组织,更不是政府,它承担不了太多的正义。给一个企业强加太多的“社会正义”,同样可以把企业拖垮。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尽最大努力创造利润,向政府多纳税,已经在尽社会责任,已经在为社会正义提供物质保障。所以说,“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不能全怪企业,大部分老板,都会首先考虑自己企业的效率,而不是就业性别平等。
那么,我们是不是束手无策了?也不是。女人虽然因为生育繁衍后代占用了时间精力,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女人的生育繁衍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的事,她们也是在从事“生产”——人的生产,为一个国家、民族的生存、延续、发展做贡献,这样的生产和收益绝不亚于企业的生产和收益。我们应将女人生育的社会效益考虑进去,将女性的生育视为社会分工的一种,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女职工在生育时的补偿(不上班而拿工资其实就是一种补偿)完全由企业承担,女职工多的企业就会背负沉重负担,企业当然不愿意了,于是从源头上拒招女人。
因此,应该采取积极的妇女生育补偿办法,譬如政府设立女职工生育基金,妇女生育期间,如果妇女无工作,则享受应得的生育基金;如果有工作,生育基金可以用于补偿企业损失,让企业在女人生育期间也无利益损失,这样才能为就业性别歧视真正扫清障碍。
廖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