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都昌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被九江市纪委通报。(2月23日《成都晚报》)
显然,这并非一般的“公车私用”,其一,这辆“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买”的越野车,本是用作‘处置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的机动车’,但自该车购买之日起,就一直作为彭新球公务用车。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均由彭新球私自将公车驾驶回九江,并驾驶公车外出用于办理私人事务。”那么,这一期间如果出现“处置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的需要,到哪里去找这辆车?显然,如此“公车私用”,有可能误了大事,乃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可视为渎职。
其二,“由其本人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彭新球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前者,实际上是贪污的性质,后者,不仅有悖诚信这一基本的为人品质,而且涉嫌公权私用。况且,身为公安局局长却交通违法,而且有如家常便饭,如此知法违法,更是“罪加一等”。
显然,这个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在这个县里,几乎已是无所不能,乃至可以一手包天。而自己都如此无法无天,不由让人怀疑,其治下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显然,这绝不只是个“公车私用”问题,从根本上说,这是个官德问题。正因此,这个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连基本的人品都是问题,更遑论做官。
文/钱夙伟 图/王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