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规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显然契合了放权、分权、限权“六字方针”,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必然路径。然而,对“一把手”进行分权,不是简单地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可见,分权主要是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在制约的前提下才能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条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有效途径。
目前,对党政“一把手”监督乏力,已成为反腐倡廉的一大瓶颈和软肋。一方面,个别“一把手”存在接受监督意识淡薄、不习惯不愿意接受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监督组织存在监督偏软、不到位、不及时甚至流于形式以及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比如,同级和下级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社会公众缺乏信息无从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存在局限,等等。特别是,专门针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制度不多,操作性、实效性方面也存在弊端。
如此背景下,规定“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尤为必要。但分权仅是手段,限权才是根本目的。所谓限权,就是实现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首先,权力的内容和界限要明晰。要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科学界定,明确权力范围,确保权力设置的科学合理,防止其权力扩张和滥用。同时,用权必须讲程序。无论是委员会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一把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再者,权责要一致。要强化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的意识,有多大的权,就要担多大的责,权责不能失衡。
特别是,要想对“一把手”用权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跟进。关键是,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解决党政“一把手”监督问题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比如,党政“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就是针对一些容易出问题的具体权力而制定的分解、限制和规范权力制度。毫无疑问,制度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实打实增强制度的权威性,有效防止把制度当儿戏、成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