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社会的服务员,公众才是社会的主人,后者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公务员的设置、增添,收入待遇的增加,应根据工作需要量力而行。
随着反腐的深入,基层公务员感慨工资低、待遇差的声音开始多起来。日前湖北省人大代表、蕲春县株林镇党委书记陈菊珍“月薪2400,打工的都比我挣得多”的感慨,虽引热议,但并非最突出。春节前后,抱怨年终奖“缩水”、年货无觅,甚至表示“再这样下去只能辞职下海”的声音,可谓不绝于耳。
对此人们反响不一。有人表示同情,认为公职人员、尤其基层公职人员责任重大,应该确保其待遇、收入在相对较高水平,以稳定队伍和人心,这也同样有利于反腐倡廉;有人则不以为然,认为抱怨的公职人员不过是“特权享受惯了,稍稍削减一点就叫苦连天”,不值得同情。“镇书记”工资该拿多少才合理?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有合理的公职人员工资决定机制。
在公务员制度规范的国家,公务员的编制、待遇都有法可依,如在加拿大,公务员体系内每个职位都“定岗定编”,实行终身雇佣制,非过失不除名(许多省都有几十年不开除一名公务员的纪录)。工资相对社会上的高薪工作而言并不算高,但职位稳定,福利优厚,仍然有一定吸引力。
由于公务员的收入、福利全部来自纳税人,因此上述国家在公务员名额方面控制严格。公务员考试也是“缺什么考什么”、“缺几个补几个”,随时递补、小批录用,以征召专才为主。至于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标准,则由主管行政机构提出,同级代议机构审批,如在加拿大,政府分联邦、省和市三级,公务员的服务对象也同样分三级,其工资和福利标准,则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同级别议会表决通过。
不仅如此,这些国家还通过一系列规范、法则,为官员、公务员的“公权力”和“私权利”划下清晰的条条框框,并便于公众审查。如在加拿大,1960年即出台《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73年通过《政府官员利益冲突章程》,该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为《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公务员任职60天后就要向专门、独立的“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提交资产、债务和收入申报报告,哪些收入、资产需要申报,哪些不需要,哪些会被公示,哪些不会,都有明文可查。
公众并不反对给予公务员应有的待遇、福利,但首先,公务员所有收入、待遇都来自税款,给或不给、多给或少给,都要经过民意机构的审核批准;其次,公职人员是社会的服务员,公众才是社会的主人,后者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第三,公务员的设置、增添,收入待遇的增加,应根据工作需要量力而行,公众不会反对把自己缴纳的税款用于雇佣和鼓励勤勉为自己服务的公仆,却决不愿为了养活、养肥一群人浮于事的冗员,而靡费自己的血汗钱。
□陶短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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