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凌晨,浙江省武义县西联乡河涧村一村民乔迁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把老宅烧了个精光。时隔几小时,武义县桃溪镇新村大礼堂边木材堆起火,原因系村民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起。1月8日,金华市区蓝湾国际花园一居民为乔迁新居,在楼下空地燃放烟花,结果引燃隔壁单元16层楼道里的杂物堆。
事故发生后,许多人纷纷问责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是不是追究完责任就能挽回损失,或是以后就不会再发生类似事故了?答案是否定的。关键是我们要从这件事里看到些什么、想到些什么,竭力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可是在上述案例中,“防”字体现在哪里?“责”字又体现在哪里?我国古代就总结出了“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消防工作规律。全国消防宣传内容中明确提示: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循安全文明燃放三原则,即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可是在以上案例中,为何烟花爆竹却在喜庆的日子里给人们带来伤痛?到底是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主履职不到位还是其它原因,为何这种悲剧被人视而不见,归结一点就是思想过度放纵和群体性消防安全意识不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但往往有许多人只讲自由,不讲约束,任意放纵自由,迷失于经济利益和个人享乐中,使社会利益失去了平衡。消防事业是公益事业,消防工作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要靠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遵守才能做好。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问责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亡羊补牢虽然有点马后炮的嫌疑,但对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故还是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悲剧来时无声无息,走时让人损失惨重。春节刚刚过去,藏历新年即将来临,透过发生的悲剧,让乱放烟花式的庆祝以一种更文明的方式进行,多一些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多一点对他人、对社会利益的尊重,保证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