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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日报:喜见农地“三权分离”

梁发芾

2014年01月22日14:50   来源:甘肃日报

原标题:喜见农地“三权分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个政策被解读为农地“三权分离”。

农地“三权分离”对于农民和农业何喜之有?兹事体大,需要追本溯源予以解析。

我国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不是农民个体。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统一的,集体拥有所有权,理所当然地拥有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存在分离的事。但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窒息了农业活力。当年农村改革,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方式,承认农民的经营权,允许农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有限分离。千万不能小看这小小的分离,它调动了农民积极性,释放了巨大的能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奠定了改革开放的基础。

但现在看,从所有权中以承包的形式分离出承包经营权,还远远不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他虽然拥有承包权,却不实际经营;有些农民承包人年老体弱,也无法亲自经营;而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土地的流转和交易,就是必然的方向。显然,当初激发巨大活力的承包经营权已经不能满足形势需要。

中国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注定不是所有权的流转;今天的土地流转还必然要承认农民承包权,不能无视农民承包权而进行土地流转。因此,中国特色的土地流转,只能是在所有权不变,并且承认承包权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权流转。这样,就形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格局。农地三权分离,并且依法确权后,土地上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属人,可以依法得到各自应得的收益。

将农地经营权从所有权和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亮点之一是,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长期以来,农民虽然守着金子一样的土地,但是承包地却不能抵押融资。可以想象,农民和其他农地经营者能够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对于他们的生产生活,将会有多大的帮助!农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带来的收益,是农民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收益,这也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给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思路。

事实上,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中国历史上从明清至民国时期,都是常见的。同一块土地,既有田面权,也有田底权,所谓田底权,就是土地所有权,而田面权则是经营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是高度分离的。拥有田底权的地主,其收益权就是坐地收租,而享有田面权的二地主的权利,就在于得到土地经营的收益。田面权主不但可以从经营中收益,也可以将经营权传给子孙,甚至出租、抵押和出售,不受田底权人的制约。对于田底权人来说,只要他的地租有保障,经营权归谁又有什么关系呢?今天,之所以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还要多出一个承包权,这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产物,是对此次改革中农民承包人权利这样一个历史事实的承认和尊重,体现出时代特征。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农地“三权分离”,既是适应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历史的回应,符合经济和历史的规律。

农地是一种不动产,只要保证农地性质不变,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各项权能的分割,就不但不会影响所有权的完整,还能够满足不同权利人的不同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益,对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甚至对整个国家经济来说,都是值得期待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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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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