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官方微博5日公布消息,“12·3”案件案情初步查明,这起涉及拆迁纠纷的案件共造成2人死亡,已有7人被刑事拘留(据人民网)。
通报指出,双方在商谈房屋拆迁事宜中发生冲突,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负责人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某及其妻子儿子等实施殴打。范某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致其倒地,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送至医院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又是拆迁引发的激烈冲突。这其中有没有暴力拆迁问题,目前无法下结论,官方对该案给出的说法是:范某涉嫌故意伤害,拆迁安置有限公司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涉嫌寻衅滋事。
案情有待查明,对于死者应给予同情,毕竟生命是最宝贵的。而范某一家不管是主动对抗还是被动反击,更有值得同情之处,面对居无定所的威胁,谁都有可能作出本能的防御。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行政强拆制度被废止,强制拆迁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当时,媒体评价称“暴力强拆由此退出历史”。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恶性拆迁事件还是接二连三。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悲剧何时能够不再有?
没有被逼到绝路,谁也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去对抗。被拆迁人暴力对抗拆迁,背后必然是救济之路不畅,法院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众多法定的救济为什么形同虚设?
拆迁问题由来已久,但并非错综复杂。在这样涉及综合利益分配和格局调整的重大问题上,制度的科学、完备和法治是核心。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各自物权时发生的现象,由于涉及不同主体,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加以协调,这种协调更多要体现的是服务。但是现有房屋拆迁制度设计却更多是从行政管理出发的,拆迁程序缺失,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完善制度不是几天就能完成,但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是可以亡羊补牢的。起码,建立和完善拆迁的事中监督机制,让超脱于利益之外的机构和群体,在拆迁双方中间建立缓冲地带,做个和事老,是不难做到的事儿。更可以把事中监督设定为必经程序,对于拆迁方采取单方行动“零”容忍,一经出现就剥夺其拆迁许可,违法拆迁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这仍是治标不治本的下策。解决拆迁纠纷不能单纯依靠完善监督救济制度,必须在制度源头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不能把拆迁工作全环节交给市场,“推土机”和“挖掘机”应该由政府部门“开动”、司法机关“监工”。赋予拆迁公司拆迁的权力,等于在关键环节放弃公权力对公民的保护,因经济利益而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如何避免?
拆迁制度该改革完善了。当“推土机”的开动能严格依法、公开公正的时候,悲剧还会发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