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客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据11月27日《南方日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
合同工、临时工不许执法,坦白说,这实在不算什么新鲜的要求,一些人恐怕都听腻了。然而,在不少地方,一些官员、专家至今仍然屡屡提及。
合同工、临时工不许执法需要隔三差五强调,或者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约束吗?应该说,其实不必。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岗位早已实行定岗定编和逢进必考制度。要有执法权,必先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身份。再者,2011年,我国《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五审”通过出台,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就意味着,临聘人员不该参与执法,至少不能单独执法,充其量也就是辅助真正具备执法资格的人执法。
时至今日,我们为何还要老调重弹,煞有介事地强调“合同工、临时工不许执法”?
多年来,上述规定并未引起有些地方的重视,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诸如治安、交通、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然是合同工、临时工大有人在,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协管员居然有五六千人。其他一些部门,情况也是大同小异。
表面看,这些合同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仅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口头制止纠正、配合执法取证等,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的权力,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越界”和“越权”现象,这些人暴力执法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不可否认,一些执法部门乱雇合同工、临时工,的确有编制有限、执法力量不足的因素,但也有个别执法部门对临聘人员过度依赖的因素——其一,脏活、累活、得罪人的活,都可以推给合同工、临时工干,有编制的图清闲,自减工作压力。其二,有时明知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行政,自己不好意思去干,就让临时工、合同工去干,真出了事也好推卸责任。这也是时下,人们对“临时工干的”之类的解释多有质疑、对执法部门多有不满的原因之一。
于是现实中,我们一再面临这样的尴尬:一边,多部法律、规定等明确“合同工临时工不许执法”;另一边,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然我行我素,让临时工“冲锋”在前。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不许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重点不在于反反复复地“强调”,而在于具体落实。试想,如果对合同工、临时工执法,能做到发现一起,就严惩相关负责人,而不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这件事情落到实处还会这么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