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禾
征地、拆迁、环保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本文通称“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11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消息一出,立即有网友说“终于不会有临时工当‘替罪羊’了”,此话并非毫无事实依据。近年来相关事件不少:拆迁民房的、打骂摊贩的等等常被确认是临时工,尤其在追究调查责任时。久而久之,公众难保不质疑:总是临时工,正式工干活了吗?我更愿意相信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原因不仅是临时工在执法中会有把握不准法律界限的时候,更关键的是,临时工的执法职能原本就缺乏法律依据,自然难谈法律责任,而没有约束的行为往往容易出现问题。但是,板子不能只打在临时工身上。
在依法行政的要义中,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之一是主体合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机构中的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这些机关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具体行使执法权。个别情况下允许对外授权,也需有法律法规依据,而目前征地、拆迁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无授权的法定依据。至于委托执法一事,暂且不论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就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并不随委托而转移这一点看,委托后出了事情,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对临时工一辞了之的担责方式实难经得起推敲。
正因如此,将临时工从执法岗位上调离,让行政执法行为从主体上回归合法轨道,众望所归;而这不仅是遵从依法行政的本义,也是以法治思维解决老问题的新范例,意义深刻。
临时工被调离执法岗位后,近处看,相关执法部门会面临人手不够、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而长远看,倒逼压力下,科学整合执法业务,分类管理执法人员,从管理制度上改进来适应需要,将是不二选择。
其实,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将不仅让行政执法机关彻底转变,对即将被调离的临时工来说也将是彻底转变。据报道,仅“广州城管协管员有五六千人”,全国范围内的数字将更大,这与执法工作确需人手有关,也和这项工作确有吸引力有关。而天然的不合法性让临时工从第一天上岗就备受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有他们的付出,我们的城市面貌改善了,一些执法工作得到推进。至于为何原本协助执法工作在不知不觉中异化成代劳性执法行为,我想错不在临时工,主要是制度执行出了问题。
当临时工面临被清理、调离的时候,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予以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这不仅是执法部门向全面依法行政状态过渡须承担的责任,也是清理、调离工作中对曾为社会进步和发展付出辛劳的临时工应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