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又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坚持权利平等”,“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中央决定对权力和权利的表述,让人耳目一新。
权利和权力,两个词读音完全一样,意思也有重叠,仿佛一对孪生子,往往被人误认误用。但正如中央决定所显示的,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极其巨大。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利往往龃龉不断,权利面对的最大威胁,往往就是没有节度的恣肆权力。
权利的原意是“正当”。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就是因为这种事是正当的。因为是正当的,所以其他人和组织就有义务尊重它敬畏它,法律也要保护它。正当的权利,或与生俱来,或由法律赋予。无论是天生的权利还是法赋的权利,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法律是人们权利的坚强盾牌。中央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就是要用法制之盾,切实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权力的意思则是“力量”,一般来说,权力意味着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人头上,让他人服从的能力。权力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正当的权力往往是保护权利的武器,但正当权力也可能被不当使用,不当使用的权力和不正当的权力往往是侵害权利的杀手。权力的本性是扩张的,它“侵略成性”,无孔不入。央视曾经曝光山西拦路罚款的交警,他的名言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句话实际上暴露了权力的恣意妄为,它的扩张性决定了它见缝插针,四处弥漫,无所不在。事实上,现在无论天上的空域,还是地下的矿藏,还是中间的空气,无线电波,都无不在权力的管理掌握之中,这充分说明权力的扩张性弥漫性。
一个社会要正常运行,保持秩序,当然需要积极有为的权力,但是权力的侵略性、扩张性,必然会对人们的正当权利形成威胁。与扩张成性、积极作为、强悍无比的权力相比,权利往往是内敛的,消极的,弱小的。权力总是处于攻势,而权利往往处于守势。作为守势的权利,往往不是作为攻势的权力的对手。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权力恣意妄为,侵害人们权利的事情举不胜举。今天,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与权力的激烈博弈。
显然,保护人们正当权利不受威胁和侵害,除了高扬法律这个盾牌外,还要有效约束伸向权利的权力之手。由于受到种种好处的诱惑,食髓知味的权力可能腐化变质,随时可能被滥用,被谋私,被异化。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慎重和克制。但个人的审慎和自律往往难以有效抵御权力面临的蚀骨诱惑,权力的行使还必须受到外在的约束和监督。英国阿克顿说过一句名言: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恣意妄为,腐化变质,侵害公民权利。
中国是一个官本位传统十分悠久的国家,而官本位的核心就是官员往往具有恣意的权力;中国又是一个义务本位的国家,传统上并无保护权利的观念。权力与权利长期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中央决定体现的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思想,就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