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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行政组织编制必须实行法治化管控

傅达林

2013年11月11日18:1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行政组织编制必须实行法治化管控

在行政权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靠山吃山”往往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生存之道。近日,中央电视台披露的河南省商丘梁园区境内的公路管护就是实例。在只有110公里的路上,执法人员竟高达200人,财政无法承担全部费用,这两百人就只能是靠路吃路,上路罚款,公路俨然成为执法部门的“提款机”。

我们需要深究的是:谁给一百多公里道路编制了200名执法人员?这么多人是如何进入执法体系内的?他们有无合法的执法资格?无论是正式的公务员还是临时工,执法机构人员出现如此程度的膨胀,与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和上级执法单位显然难脱干系。此类状况与之前媒体所关注的副职超编、编外人员扎堆等现象一样,凸显出的都是立法对行政权的源头性控制不力。

按照法治与行政权的逻辑关联,控权的首要一条在于从组织法上严格控制执法权的总量,即将多大的权力授予给多大的机构。这种静态的、从源头上对行政权行使主体的法律规范,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其逻辑就是:根据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目标需求确定行政权总量,严格按照“因事设岗”而非“因人设岗”的原则,控制执法机构的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编制。

强调对行政组织编制的法治化管控,不仅是为了防范执罚经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也是出于政府治理合法性、正当性的需求。有学者认为,行政权力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倾向,而不管是否真正存在服务的需要。这种人为的扩张冲动,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组织的整体结构及功能的发挥,并对行政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这种扩张还直接和群众的负担相联系,或是因为行政经费的增加而加重了社会负担,或者直接导致执法者像商丘个案那样向相对人“巧取豪夺”,而这些无疑都是在侵蚀执法的正当性根基。

要从根本上遏制住这股犹如癌细胞扩散般的动力,不仅是寻求个案式的“化疗”,还必须着眼于整个行政执法体系进行“防癌变”的健康控制,其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实现行政组织编制管理法治化。因此,必须在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尤其是要按照公共治理需要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数量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等。虽然立法无法恰切的规定每个执法部门的编制数量,但却可以通过程序来控制编制增加的随意化倾向。尤其需要发挥地方各级人大的职能,明确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行政机构编制批准权限。

在立法到位的同时,更需加强对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执法监督,包括强有力的人大预算监督、常态化的编制执法监督、公开透明的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刚性的问责机制,来防止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增肥”。这种建立在法治环节上的约束行政部门膨胀的机制,是构成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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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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