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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自证没有打人,监控才不会总是“坏了”

2013年10月21日09:27   来源:湖南红网

原标题:自证没有打人,监控才不会总是“坏了”

  海南文昌市区摆摊的吴先生,与相邻摊主因摊位问题发生打斗,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吴先生称,因为情绪激动,他与民警发生口角,一民警连抽其4个耳光,还不让他上厕所,最后尿在了裤子上。吴先生四处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其被当班民警殴打辱骂,他要求文昌警方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遭到警方的拒绝。当事民警否认殴打吴先生,警方也称当时监控设备坏了,执法记录仪也没有记录当时的情形。(10月20日《海南特区报》)

  当事人投诉警方派出所内打人,或在看守所等地方遭遇刑讯逼供的事情,并不罕见。但是,大多数此类事件最终都在警方的否认之下不了了之了。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想证明自己确实遭到了殴打,需要用证据说话,可是,在那样一个自己说了不算,甚至有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方,当事人想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不比登天的难度小多少。

  而在派出所一方,因为并不需要积极地寻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打人,没有刑讯逼供,所以,他们只需要动一下嘴皮子,说一声“我们没干”就完事了。即使是在绝大多数讯问室都被要求安装录音录像设施的当下,派出所仍然可以在被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时说一句“设备坏了”,就能明正言顺地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于是,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怪现象:花了纳税人大量钱财购买的配置很高甚至有些畸高的录音录像设备,总是在关键时刻“坏了”,有的甚至早不坏晚不坏,偏偏最关键的十分钟或五分钟成了空白。联系到诸多当事人在法庭上下的指控和讲述,再联系到那些像赵作海一样遭遇刑讯逼供的冤狱当事人,那些监控设备坏掉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事情,有多少人会相信它们真的不存在?

  可惜的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使用只是“可以”,而非“必须”。即使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重大犯罪案件,讯问时也只是“应当”录音或录像,而非“必须”。这就给不法民警以很大的操作空间。

  在双方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下,对于弱势的一方,应该有更多的保护措施。比如,无论案情大小,无论涉及何种性质的案件,当警方需要讯问当事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在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的情况下,或者在录音录像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警方不得讯问当事人。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录音录像,一旦当事人指控警方殴打、虐待当事人或刑讯逼供,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警方则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当事人指控的行为。如果拿不出证据,当事人的指控就要被认为是成立的。

  只有这样,警方才会重视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如果录音录像设备真的会如他们所说,经常在关键时刻坏掉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像现在这样经常受到侵犯,而殴打、虐待、刑讯逼供等恶行才有可能绝迹。  文/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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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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