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治
不顾中方的一贯立场和强烈反对,妄图凭借一纸诉状而占据国际法理的制高点,菲律宾早前将与中国的南海争端提请强制性国际仲裁。然而,自相矛盾的声明、适用范围的错误等等,反而一再证明菲方有关仲裁请求是对有关国际法的曲解和滥用。
今年1月份,菲律宾要求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提请强制仲裁。中国明确拒绝了菲律宾的仲裁要求,并退回其外交照会和所附通知。
正在海牙出席和平宫百年庆典的中国外交部长特别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指出:“菲方对仲裁请求进行包装,掩盖有关争端的实质,绕开中方排除性声明,试图将中方拖入仲裁程序,不仅不是善意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行为,而且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曲解和滥用。”
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
菲方最初在有关通知中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但之后又公开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持久的解决”。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正如黄惠康所说,“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提起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实。”
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确定领土归属是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约项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明确清晰的规定,与领土归属相关的海权争议被排除在外。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根本就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运用范围之内。
换言之,菲方的仲裁请求是试图通过所谓的国际仲裁将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并以这样歪曲的事实作为基础,借助海洋划界的仲裁请求,企图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但是,非法行为是不可能通过滥用国际司法程序而被合法化的。
菲方避而不谈的是,中国政府于2006年就已经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海洋法公约赋予缔约国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而不接受这一程序是中国政府一贯的和公开的立场。菲律宾明明知道中方的原则立场,还处心积虑地要与中方对簿公堂,岂不是滥用法律程序?而这一点,正是中国拒绝菲方仲裁请求的又一充足的国际法依据。
选择性漠视上述事实,妄图避开解决争端应该追本溯源、弄清依据的常理,设置诸多程序陷阱,单方面发布一些站不住脚的言论,成为菲方对仲裁请求进行包装的另外几层纸头,禁不起折腾。
中方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律宾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合理合法地拒绝菲方的仲裁请求,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解读为“理亏”,同样证明了这些人对国际法的无知。反过来,这恰恰是中方秉持《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平解决争端”的切实体现。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应予优先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争端当事国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解决方法。
中国一贯主张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奉劝菲律宾早日停止曲解和滥用国际法,停止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做派,回到与中方进行和平对话的正确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