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两节即将来临,中央纪委常委会要求,当前,要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新京报》8月22日)
新的中央纪委在两节来临之前狠刹送礼之风,这是意料之中的事;而从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之后的效果来看,民众对此也充满期待。不过,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的,这样的禁令以前也经常有,但经常是有令不行。我们需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让禁令真正落到实处。
节日收礼难以治理,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监督难。公车私用之所以最好监督,就因为只要有公车标识,很容易被发现。公款吃喝的监督相对难一点,是因为官员躲在宾馆里吃喝,老百姓很难看见。最难监督的就是节日收礼,那几乎是“一对一”在黑暗中进行的。
另一个原因,则是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放纵了对收礼的惩处,节日收礼并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由于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收受财物必须与为他人谋利具有对价关系,即必须有“权钱交易”。如果只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没有为他人谋利的约定、行为或意图,则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对此,只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进行处分。一些官员利用节日收的礼金,因为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其请托事项未被查实,于是不能以受贿罪论处,最后往往被视作“合法的灰色收入”。
只有那些虽然属于节日收礼,但检方能证实具有“一对一”的请托事项的,才会被认定为受贿。这也正是许多贪官捞钱上千万元,最后只能定案一两百万元,遗留大量财产“来源不明”。这里,突出的案例是邱晓华案。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竟然治不了受贿罪,原因在于“受贿罪是收钱后为对方谋取利益,而邱晓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型”。因此,只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受贿罪论处(其合法性可以商榷),或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幅度,才能堵塞借“人情往来”而行贿受贿的漏洞。
另一个漏洞是具体操作环节的,即收受烟酒等礼品不算腐败金额。这点并没有什么法规明文规定,却是许多地方办案的潜规则,甚至成了“明规则”。有纪委书记就曾在大会上对干部说,过年过节收点烟酒不要紧,千万不要收现金。事实上,在搜查贪官财产时,往往只把所查获的现金、金银等作为受贿物品,对于所收的名烟名酒是不纳入统计的。正因为如此,义乌一个老板曾经一次性买了100条中华烟的烟票送给当地国土局长,正是瞄准了送烟酒不算行贿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