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神病人伤人案:公共安全之痛
权益之外的社会风险代价
乔新生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为精神病患者撑起了一个保护伞。可是,残酷的现实仍然让人心惊胆战。那些独自走出家门,游荡在社会的精神病患者,不仅危及自己的安全,同时也危及他人的安全。
现行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行为的处置主体规定的不可谓不详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正因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律上所罗列的责任主体似乎都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一个法律上的悖论,同时也是精神病患者保护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哲学命题。
可以这样说,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的时候,似乎已经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实行强制性的诊断,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可是,如果不进行强制性的诊断,那么,有可能让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世界各国在立法的过程中都面临类似的困境。我们不能因为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危害,而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诊断,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有义务对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处置的机关,似乎又很难对自己的判断承担责任。不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还是其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都没有法定的精神病患者诊断资格,在是否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问题上,法律似乎变得模糊不清。
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文质彬彬的精神病患者,或许会突然发难;而那些表面上看起来狂躁不堪的精神病患者,或许会相对安全。法律所使用的“疑似”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假设性的概念,而恰恰是这个假设性的概念,让法律上的责任主体陷入两难。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所在的单位还是公安机关,都可以把那些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断,可是,对那些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是否负有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责任,的确很难作出决断。
坦率地说,只有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才能通过其行为对其精神病患作出判断。如果只是存在“危险”,而这种危险普通人根本无从判断,那么,要想从根本上保护他人的安全似乎很难。
可以这样说,精神卫生法从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着手,设置了一系列前提条件,防止某些部门或者个人将疑似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可恰恰是这种立法导向,让社会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不能因为疑似精神病患者可能会让他人的安全受到损害,而对其实施强制措施。
笔者曾大胆地建议,应该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通过心理医生的辅助性观察和辅导,从而使那些疑似精神病患者被及早发现。可以设想,如果精神病患者被发现以后,及时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那么,有可能会避免很多精神病患者伤害案件。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精神辅导同样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不能因为怀疑他人为精神病患者,而强制其接受心理辅导,更不能直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的立法者似乎多少有些束手无策。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让那些疑似精神病患者游走在大街上,是这个社会必须承受的风险。不能因为疑似精神病患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剥夺他们自行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社会上曾经出现过伤害案件,而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或者精神病患者近亲属的责任,限制精神病患者的活动空间。
事实上,“疑似精神病患者”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只有当精神病患者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之后,我们才能根据其行为对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作出判断。当损害行为尚未发生时,我们可以巧妙地避开,但是,我们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不能因为怀疑他人的精神存在障碍,而限制其活动空间。这是一个十分无奈的选择,但这是一个文明的选择。我们不愿意看到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的悲剧发生,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只能被动地做好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