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

央视网:“强奸陪酒女危害小”是纵容犯罪

邱天人
2013年07月18日10:09   来源:央视网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7月16日,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微博中评李天一案时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引发热议。

  事情的起因是正在北京审理的李天一案。针对李天一家人怀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员的说法,受害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且不论称受害人是陪酒女的言论是否涉嫌污蔑,即便这真的是事实,也不应该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影响。目前,这一舆论发酵已经超出案情之外。

  强奸案,侵犯的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即每个人决定自身是否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因此在同样确凿的犯罪事实面前,判决不应该因案件当事人的背景不同而不同。早在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已经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这一原则在国外也有例子。美国《强奸盾条款》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刑诉学者郑旭解释称,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但也有人坚持认为,“从实质正义上来说,强奸妓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这实际上是说,妓女以贩卖性行为为职业,强奸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比普通女性轻微的多。也就是说,犯罪动机、手段与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感受差异决定了“社会危害性”。这一逻辑也很可能是易延友的逻辑。事实上,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其性自主权都是等价的。在性自主权被侵犯问题上,妓女与良家妇女人人平等——同样是性自主权,没有谁的更高贵,谁的更低贱。

  香港性工作者李婉仪的经历是这一道理的更好注解。2005年某日,李婉仪被警察要求提供性服务,遭遇钓鱼执法,身受侮辱还被控伤人、袭警,最后不甘受辱跳楼自杀。这个事例表明,在强奸案中,性工作者受到的伤害不一定更轻,在违背意志受到强奸时,即使性工作者的感受也与普通女性没有区别。

  所谓“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是对法律的蔑视,文明的法治社会虽然使人有言论的自由,但惊世观点发布者们似乎应该有个底线吧!(来源:央视网)

更多精彩评论:


揭秘政治局委员月薪


彭丽媛答朴槿惠 一语撼世界


31省区市唯一女首长是谁

李鹏之女最遗憾啥

组图:十大元帅后代现状

揭秘中共仍健在"元老"近况

揭秘名人显赫家世

哪位"贵人"成就了宋祖英

图揭首尔"毛泽东餐厅"

 

(责编:方蕊娟、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