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抽检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抽检中,大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抽检的18批次中只有10批次合格,合格率为55.56%。不合格的8批次原因都是镉含量超标。(《人民日报》5月19日)
“镉大米”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后,大家都迫切地想知道自己有没有不幸“中枪”。可是,广州市药监局却说,只公布数据,暂不便公布具体名单。这一表态,引来网友围观吐槽。正如有网友所言:“这岂不是一方面告诉你‘有毒’,另一方面却眼睁睁看着你‘中毒’?”
好在广州市监管部门知错就改,在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倒逼下,终于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八批次镉超标大米的使用饭店名称和两所大学食堂,以及生产厂家、品牌标识。尽管公开信息来得有些迟缓,但无论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还是对不良商家的惩罚,无疑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实际上,早在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潘根兴教授和他的研究团队进行过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 2009年,深粮集团便已经爆出了购买上万吨食用镉大米的丑闻,然而在此之后,这些问题大米却不知跑到了哪里……今年2月27日,南方日报就曾刊发题为《湖南问题大米流向广东餐桌?》的报道,称广州市场随机抽取多批次湖南大米,结果均显示镉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也就是说,“镉大米”一直都围绕在普通老百姓的身边,与“毒大米”相伴为生。从媒体首次曝光出“镉大米”,至今已有四年多了,可是,无论舆论如何指责“毒大米”的危害性,以及监管的失灵,可是,此类有毒食品,仍重复上演。就在几天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组建之后的首场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掷地有声地说:“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面对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公众需要的不再是隔空喊“狠话”,吓唬人,而需要实实在在的兑现法律诺言。就“镉大米”而言,一要严厉惩处生产者。既然公布了湖南攸县大同桥镇大板米厂生产的“高安大米”等8批次“镉大米”,当地部门一定要顺藤摸瓜,依据日前“两高”出台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号入座,倘若该“人头落地”,一定要让不法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
与此同时,更要让监管渎职者“人头落地”。明明知道不能用于食用,却仍然不去用铁的监管手段去防范“镉大米”流入市场。无论是大米产地、存储地还是销售地,相关食品监管部门,都难逃其咎。最近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提出了明确意见:规定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这就把“人头落地”这把利剑,同时悬在了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的监管人员头上。显然,对“镉大米”事件的监管失职者,国家层面决不能再让刑法虚置,让国家法律“有其名,无其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