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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刑犯做官 法治成空谈

邓子庆
2013年05月07日08:0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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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固始县群众反映:“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倒卖土地被判刑,在刑期内不但没有开除公职,反而被调到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对此,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称:“杨志辉确系国土局下属的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只是最近上没上班这不太清楚。谁也不知道他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5月6日《河南日报》)。

很明显,群众反映尚处缓刑期的杨某不适合再做官,是完全有法可依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杨某又凭啥被豁免开除处分呢?

事实上,就算缓刑期已过,当地以返聘的形式让杨某“发挥余热”,仍然是极不合适的。公务员法第24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至此,我们基本可以断定,一个官员只要触犯刑法并依法被判处刑罚,他都不应该再拥有公职身份。应该说,这种法治理念也是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价值观的:既然曾经严重侵犯过公共利益,又岂有继续手握公权之理?

针对缘何有法不依的质问,当地国土局局长称“谁也不知道他判刑没判刑”。事实上,这种“无知”是明显站不住脚的。记者注意到,在杨志辉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号判决书上,第九份和第十份证据正是由固始县国土局提供的。

固始县国土局又怎会对杨志辉被判刑罚之事不知情呢?退一万步讲,就算局长太忙,没有看过正式文件,但在一个小县城内,一个公职人员被判刑的消息想必很快都能被大家尤其是政府内的人员所知晓吧?更何况,杨某是国土局下属的工作人员,局长岂能连下属有无被判刑甚至有无来上班都不清楚呢?这种选择性失明就算不追究其失察之责,也足以让人怀疑其疏于管理。

综上,与其说当地国土局或人事部门因不知杨某没判刑而无法可依,不如说是明知道杨某已不适合担任公职,但出于某些难以言说的原因而有法不依。殊不知,这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当地政府的依法执政的形象。

去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郑重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诚然,法治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而对于现实中国而言,很多时候,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对法治规则、法治精神的信仰。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要把重点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实实施上,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注重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否则,法治的尊严不存,依法治国也只能是空谈。

刑犯做官折射个别地方法治信仰的严重缺失——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其身若不正,很容易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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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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