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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系列谈6

中国纪检监察报: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

王喜珍
2013年03月29日13:4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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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机构改革不易,转变职能更难,因为它更深刻。我经常在地方调研的时候,常听到这样的抱怨,办个事、创个业要盖几十个公章,群众说恼火得很。这既影响了效率,也容易有腐败或者叫寻租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

  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这不仅是因为该决定取消和调整了314个行政审批项目,更是因为该决定掷地有声地承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这充分彰显了政府自我限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强化对行政审批的法治化治理是必然选择。

  从尊重和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开始
  
  尽管十年前制定的《行政许可法》目前看来存在不少缺憾,但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效果都应被充分肯定。无论行政审批制度如何改革,其基本思路仍然应当建立在尊重和落实这部重要法律的基础上。在此之前,由于全能政府的观念和部门利益的驱使,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在政府的管控范围,比如,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设立了“馒头办”、“面条办”等审批机构,这不仅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也使市场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同时也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和腐败的多发。针对行政审批的滥设,《行政许可法》主要从行政审批的设定权和设定事项两个方面来加以控制。

  《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定行政审批的设定权,明确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限于临时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政府规章(也仅限于临时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本次国务院的审批改革决定重点之一就是: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这说明,在实践中,部分行政部门利用“红头文件”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仍然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和人大机关应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备案监督,及时发现并立即撤销违法的行政审批设定。

  在设定事项方面,《行政许可法》采用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式划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这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的承诺基本相同。这意味着,行政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在设定行政审批时,针对国务院“两个凡是”所涉事项,不再有设与不设的选择权,而是“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责编:杨丽娜(实习)、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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