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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系列谈6

中国纪检监察报: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

王喜珍
2013年03月29日13:4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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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关起门来设定行政审批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行政许可法》在关于审批事项范围的限制上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弹性。比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项有哪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又是什么?对于现实中备受争议的出租车经营许可权问题,是属于《行政许可法》中“市场竞争机制可以调节”从而不设行政审批的事项,还是属于“公共资源的配置”需设行政审批的事项?本次国务院审批改革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投资领域和社会事业项目,有部分就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的。对此问题的解决,建议主要通过强化公众的参与以达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合理设置。

  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形式,也是近年来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2012年,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征集到的意见超过31万条;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意见超过23万条。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对于民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一斑。《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这说明听取公众意见是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必经程序。

  无论从党的政治文件还是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开门立法都是政府的义务。可以说,在当代中国,制定法律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公开征集意见工作难点不在于物质技术条件和经验,而在于立法机关和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诚意和勇气。比如,安徽省人大自去年开始已经将立法公开工作拓展到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公开。

  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没有信息公开,普通公民不了解拟设行政审批的事实根据、预期成本和效益等情况,也就很难对拟设行政审批进行客观和理性的评价。设定行政审批意味着对市场和社会的限制,对此,政府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展示调研信息,给利益相关方足够的诉求展示和讨论平台,如公开立法背景、必要性和科学性的初步论证、专家意见、成本效益分析等。公众也只有基于充分的信息才能有深思熟虑的判断,这样公众提出的意见会更理性,对是否设定行政审批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才能达到对行政审批的滥设进行事前遏制的目的。

  没有长生不老的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国家根据特定时期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就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事项,认为需要加强事先控制和监管的一种制度。特定的行政审批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社会时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条件的变化,对已设的行政审批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进行调整、修改或者废止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审批的定期评价制度。因此,必须明确对行政审批进行定期评价是行政审批设定机关的法定义务。应当说,这是一个动态的行政审批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评价,必要的、可行的行政审批继续实施,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对不适应社会发展情况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则要坚决取消。

  《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国务院又在2007年、2010年、2012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数百项行政审批项目。这说明,《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定期评价制度在现实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注意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不注意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行政审批还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定期评价”中“定期”的弹性掌握,定期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两年,也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等等,这样理解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使《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定期评价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须由有权机关对“定期”的期限作出确定性的界定,这样可以确保不合时宜、阻碍生产力发展、抑制市场经济活力的审批项目得以及时淘汰。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杨丽娜(实习)、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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