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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让干得罪人工作的干部挺起腰杆

王新友
2013年03月01日08:3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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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细化规定,让干得罪人工作的干部挺起腰杆

曾经是高校副处级纪检干部的张昕昕因为查办过一些案件,受到了北京市纪委、监察局表彰,但也因此得罪了一些人,上访申诉之前,“沦落”为学生宿舍管理员,工资津贴被扣发,每天在楼道里打扫卫生,清理垃圾。2月28日,《中国青年报》以“得罪人要付出代价,而且是半辈子的代价”为题报道了张昕昕的跌宕人生。

当前,一些地方社会风气不正,人际关系复杂,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更为可怕的,很多人热衷于潜规则,甚至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此,纪检干部肯定是不受搞腐败和搞潜规则的人欢迎,要和这些腐败现象和潜规则做斗争,得罪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圈子人,甚至是背后的领导。近年来,腐败窝案多发频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张昕昕在查办校办公司问题时,证据扎实,相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但一年之后,一位领导下令让张昕昕重写调查报告,硬将责任人的问题“拿掉”。像公款私存、截留私分等线索,张昕昕几乎过问一起,就得罪一批人。可见反腐败的阻力之大、难度之大。

纪检干部处于反腐败第一线,消除不正之风,反对腐败,需要他们挺直腰杆做事,堂堂正正做事,他们中很多人不怕辛苦流血,就怕流泪。在从事纪检工作之初,张昕昕就知道这个工作“得罪人”,多年后的一天晚上,一位曾经遭查办的干部跑到他面前大骂:“你小子真他妈不是东西,当年整我。”可贵的是张昕昕一直在坚持。防止张昕昕辛酸遭遇的再次发生,需要切切实实的保障到位。

对此,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四十三条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必须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纪检机关领导保护纪检干部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如果一线反腐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如何得到救济并没有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被检举、控告人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但对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又应该如何查处,由谁查处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

只有对这些规定进行细化,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制度细化,把纪检干部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好纪检干部基本权益,才能消除反腐斗士们的后顾之忧,也才能让反腐斗士们敢于向腐败说不,能够向腐败说不,挺起腰杆堂堂正正做人。也唯有此,才能更好地落实中央提出的拍苍蝇、打老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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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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