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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别指望鞭刑救世

于静
2013年01月31日09:0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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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岳/画

  核心提示: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1月29日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1月30日《新民晚报》)

  鞭刑背离法治

  新加坡是少数几个保留鞭刑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国殖民统治新加坡时期的法律。然而在1948年,作为曾经的宗主国,英国已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在国内废除了鞭刑。

  早在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中指出,“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该《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对我国生效。

  鞭刑对犯人来说,不仅是一种严厉的精神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残酷的肉体惩罚。鉴于我国早已加入《公约》,鞭刑这种残酷的刑罚自然不能引进。同时,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忽视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一部分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还存在有罪推定的陈腐观念,力图采用一切手段逼使其供述罪行,导致刑讯逼供等现象大量存在,而鞭打犯人是最为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法。如果将鞭刑引入,就极有可能助长或者强化这种错误理念,从而使刑讯逼供等法外刑愈演愈烈,阻碍我国反酷刑事业的发展。

  对于使用酷刑刑讯逼供的行为,我国法律是采取反对态度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247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我国遵循这一国际发展趋势,应将鞭刑这种酷刑阻挡于国门之外。

  江苏 钱兆成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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