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有网友发帖称,一辆车身喷涂“交通执法”字样、车牌号为“豫S64899”的现代轿车,于25日夜间现身郑州一豪华歌厅门口,几名男子下车后直接进入歌厅。昨日,记者就该帖的内容采访了信阳市交通局,该局查询后称,车辆为固始县交通局所有。随后,记者进行了调查,但对于这辆车的归属,固始县交通局以及运管处负责人均没有明确答复。(人民网 11月28日)
从事件本身来看,来龙去脉很清楚。外地公车停在了歌厅门口,网友质疑拍照发到了网上,记者调查公车出处,但相关人员的答复却是含糊其辞,更“热闹”的是发帖的网友居然很快就接到了“要求删贴”的“公关”电话。于是这件事似乎忽然就变得好像有那么一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了,一个词在笔者脑子里几乎就是呼之欲出——欲盖弥彰!
稍作分析,我们说如果这辆执法车确实是为了“公务”而停在了“歌厅”门口,这理由光明正大,还需要去遮遮掩掩的吗?自然用不着,如果认为发生了误会,让相关单位接受一下记者采访,让有关单位出面给个解释,做个说明,澄清一下真相,群众会理解的,毕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确实“因公需要”的车辆就完全不允许停到歌厅门口;再换个角度,如果说这辆执法车停在歌厅门口的理由不充分或者说真的存在公车私用的“嫌疑”那这件事能掩盖得住的吗?恐怕也难,网络社会,全民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公然“违法乱纪”的做法迟早都会大白于天下的。现在再来看这件事情,——不给解释已经就很值得让人怀疑了,现在还居然有人“主动公关”一口一个“兄弟”一口一个“啥都好说”的要求“删帖”,更让人觉得“来者”的“心虚”——这几乎就是默认了“公车私用”的存在。
我们知道,公车是用来执行公务的,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工作而将公车停放在娱乐休闲场所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三令五申明文规定的制度。“遵章守纪”这样一个简单而又明白的道理,却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把它当做了“耳旁风”,不但公车私用,而且明目张胆,说的轻点是占公家便宜,说的上纲上线些那就是在公然挑衅“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引用发帖者的原话就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远几百公里奔波,来到郑州明目张胆开着公车进歌厅,太猖狂。”
所以,笔者觉得,信阳开公车进歌厅的事件必须给公众一个合理交代和解释。因为一次偶然的“错误”也许不能完全说明“本质”问题,但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恶劣的,是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毕竟公权是用来为公众服务的,绝不能成为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