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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讓審判中的少數人意見登台亮相

歐陽晨雨

2016年11月09日08:1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讓審判中的少數人意見登台亮相

  無論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將在公眾目光下接受檢驗,既體現了司法的民主公開,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條件成熟之時,不妨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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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最高法關於深化司法公開的報告,萬鄂湘副委員長指出,“有些當事人或律師要求公開合議庭的筆錄”,因為合議庭的筆錄是在附卷中,合議庭討論的意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是不能公開的,這個也沒必要公開。但他同時建議,終審裁判文書對合議庭少數人的意見應該公開。

  的確,如果按照現行法規和司法慣例,合議庭筆錄屬於不能公開的法律文書。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合議庭工作細則》中明確規定:“評議應秘密進行”,“評議由審判長主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如出現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意見必須詳細記錄在卷。”既然合議庭是“秘密進行評議”,自然就不會公開評議中記錄的“少數人意見”。在司法實踐中,審委會討論記錄、合議庭筆錄一般都由法院內部保存,外界無法了解與查閱,僅能從判詞中獲知“一鱗半爪”。

  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會制定這個規定呢?這不僅是東方文化的內斂使然,更遵循了大陸法系傳統。在評議過程中,審判人員激烈討論,可以自由發表不同意見,往往因觀點不同,會出現各持己見、爭執不讓的情形。在法院看來,當事人及其律師既拿到了裁判文書,已經“吃到了雞蛋”,又何必再“看那隻漲紅臉蛋的老母雞”呢?為了維護司法審判的威嚴,體現法庭審理過程的“一致性”,記載“交鋒爭論”的合議庭筆錄於是“沉箱底”了。

  問題是,公開合議庭筆錄,包括“少數人意見”,究竟有沒有必要呢?或者說,對於司法審判有什麼不便或者危害呢?如果公開合議庭筆錄,從當事人、律師、法學專業人員,再到普通民眾,都能如臨現場一般“親歷”案件在合議庭討論過程。無論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將在公眾目光下接受檢驗,既體現了司法的民主公開,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條件成熟之時,不妨一試。

  從西方國家現狀看,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公開的力度都前所未有。在歐美國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裁判文書都會公開,初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大部分公開。裁判文書一旦上網,多是以數據庫形式整體上網,並提供免費的檢索查詢服務,也就是說,合議庭評議“少數人意見”會“原汁原味”地擺出來。

  例如,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訴訟規則》,最高法院裁決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決書都必須在10分鐘內上傳至官方網站。在網站內,設有裁判文書公開專欄,公開項目包括庭審安排、庭審記錄、判決摘要、判決意見(包含了異議意見、協同意見)等。當然,根據2008年頒布的《電子政務法》,法院公開裁判文書,會隱去電子文檔中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以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全。

  至於效果,可作佐証的是,作為著名“少數派”的哈倫大法官,在美國最高法院任職16年,撰寫了613份意見書,“少數意見”高達296份,卻絲毫未影響他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雖然我國的司法現實不同,但從司法審判“試水”的情況看,也証明了公開“少數意見”的擔憂,有些“杞人憂天”。早在16年前,廣州海事法院就將少數法官的意見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取得了不錯的效果,而“往往少數法官的意見,過幾年以后就成為了一個新規則,成為一種新的規則的引導”,促使萬鄂湘發問探討:“終審裁判文書中的少數人意見是否可以公開?”這個折衷化的建議也得到了若干委員表態支持。

  面對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考,“摸著石頭過河”無疑很穩妥,但如若任何時候都強調“石頭”在手,而不去大膽嘗試,就很可能被甩在時代大潮之外。在終審裁判文書,甚至是合議庭筆錄中,不妨讓“少數人意見”登台亮相,即便不能敲槌落定,至少也應積極探討。畢竟,改革需要“吃螃蟹”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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