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內不但要問責,還應讓公眾能看得懂

士心

2016年07月18日10:0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7月17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正式對外公布。問責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黨和政府的問責制度,又進入新的實踐階段。尤其黨內問責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本屬政治文明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以往存在著權責不清現象。一是有權無責。出了事情,黨政官員隻要不佔不貪,沒有觸犯國法,一般不會被追究責任,頂多私下做個檢討。事情太大捂不住,才會給個處分,但處分理由多是簡而又簡的套話,既無論據也不論証,讓人感覺隻為找個“替罪羊”,被處理的人多自認冤枉。二是責任不清。問責手段多用於行政問責。書記本來權力大於市長縣長,不少決策都出自前者,但出了事黨委一般不會主動把自己擺進去,攥著真理手電筒,隻照別人不照自己。

問責條例的出台,大大強化了黨內問責這一塊。首先把黨內問責單獨拎出來,形成首部聚焦黨內問責的基礎性黨內法規,讓人再也不能視而不見。實際上,現有的500多部黨內法規制度,與問責相關的多達119部。但這些黨內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涉及黨內問責的大多籠統、零散,沒有突出黨的領導、黨的建設等方面的責任。這次問責條例突出重點,問責對象直指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清白就無事,出了事情能諉過,再也不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護身符”了。

其次是明確了,隻要出了事,出現“造成嚴重損失”“群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等情形,都要追究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黨的領導不力”“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責任。這就把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和原因,一一對應,比較詳細地做了說明。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更為重要的進步。

為什麼這麼說?以往的黨內問責也好,行政問責也好,都有倒果為因、忽視舉証論証的傾向。我們看一些黨內問責的典型案例通報,處理結果比較明確,處理的原因則語焉不詳,沒有詳細的“案情”分析,也沒有對所應擔責的舉証與論証。基本邏輯是:因為出了事所以你就有責任,因為你有責任所以我就處理你,就這麼簡單。

比如湖北省地稅局出現辦公用房面積超標、違規修建辦公樓等問題,原黨組書記、局長就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就因“落實監督責任不力”分別被免職。但卻不清楚這些違規行為,是否上過黨組會,上會了又是如何討論的,當事人又是如何表的態,哪些屬失職失責等等。又如河南新鄉市兩名廳級干部受賄、一名廳級干部包養情婦,市委原書記就因“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去領導職務。但也沒有說明,他對這些廳級干部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知情,平時是否有過教育、管理和監督,作為書記在履職方面有何缺失,在制度建設上又有什麼疏漏等等。

這種倒果為因,疏於舉証論証,一方面會使人感覺是否出事全憑運氣,誰遇上了隻能自認倒霉,反而忽視了在黨建方面履職盡責與出現問題的內在聯系,被追究責任的往往不大服氣,社會公眾也看法不一。另一方面,不利於人們從每起問責案例中,汲取教訓,查漏補闕,不利於對領導干部在如何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等方面的教育引導。正如法諺有雲: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該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黨內問責是一樣的道理。黨內不但要問責,還應以人們看得懂的方式問責。

這次問責條例的另一亮點,就是規定了要“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曝光制度”。凡“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這是問責條例的原則規定,在具體落實這一黨內基礎性法規的相關規定過程中,不妨學學司法文書的嚴謹與精細,把被追責者的失職失責行為,對照黨規黨法,一一舉証點明,更能讓問責發揮震懾警示效應和教育引導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學會舉一反三,從而以問責促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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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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