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
日前,安徽省政府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明確全省將實行重大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實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12月16日《安徽日報》)
實話實說,關於重大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其實老百姓早有這樣的呼聲。因為一個時期以來,有人一旦掌握了權力就獨斷專行,“拍腦袋”上項目、拍胸脯蠻干、關起門來做規劃,不願聽取不同意見,缺乏科學的論証和效益分析,導致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事數以萬計,甚至還有的領導干部為追求政績,在本地區搞什麼有“影響”的工程,既無充分的實地調研又無實質的透明度,其效果微乎其微,表面上為大眾謀利,實際上是為自己創政績。當這個項目出了問題時,決策者要麼調走了、要麼退休了,再大的損失也隻能由當地的納稅人埋單。
追根溯源,決策失誤其實不少是由於一些官員錯誤的政績觀所造成的。一些官員從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政績出發,而不顧及整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在城市規劃與建設中,大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把錢用在了裝門面、講排場和比闊氣上﹔有的熱衷於搞短期效應,採取有條件上、沒有條件也要上的蠻干做法﹔有的地方“前任建、后任變”。一些項目上馬隻憑領導一句話,拍腦袋決策,決策不公開、不透明、不民主、不科學,使民主程序、民主監督都成了空話。
頭腦一熱、胸脯一拍,“一把手”的一句話就能決定一個重大項目是上是下的現象確實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極大,理應進行治理。應該說,安徽省頒布實施《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失為一個務實智慧之舉,既有針對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意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問題還需通過實踐來檢驗。
首先是制度本身有局限性。一個項目上馬后,歷經幾屆領導,加之環節很多,往往就成了糊涂賬,從而導致責任難以界定。另外,如果原決策人僅僅是平級調動或者退休還比較好辦,不乏有退休后再“坐牢”的先例。假若原決策者升遷了,就很難辦。比如,某縣委書記的重大決策,多年后被証明是錯誤的,而且造成了很大損失,可此時他已經升任市委書記甚至省委書記,誰來追究他的責任?
再者是決策者負不起這個責任。有些重大決策一旦失誤,就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比如幾十億的投資付諸東流、一個地區的環境遭到毀滅性破壞,等等。這樣的責任,當初的決策者能負得起嗎?即使把他千刀萬剮,又於事何補呢?
大錯一旦釀成,損失就難以挽回。因此,預防重大決策失誤的發生比懲治重大失誤的決策者更重要。而決策失誤經常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機制,比如,權力過於集中在“一把手”身上、決策“一言堂”而非民主化等。其實,重大事項的決策權應該在地方各級人大,而不屬於某個或某些領導干部的私人“財產”。
正如權力監督的目的,不在於有多少監督者而在於監督效果如何一樣,責任追究同樣要遵循“不看廣告看效果”的原則,在這個意義上講,責任追究究竟是一種方式還是多種方式,並無本質區別,真正有區別的是責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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