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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法行事別“失身”

朱波

2014年12月05日16: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前不久,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對於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以來的這一首次修改,記者簡潔地概括了其重要意義:讓“民告官”更順暢。

長期以來,“民”之所以告“官”,暴露出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而“民”之所以告倒“官”,也暴露出“有權有勢”的政府機關,以權力干預和影響司法,說到底源於怕當被告、怕丟面子而不出庭應訴,直至敗訴。在那種“官與民”等於“官管民”的“官本位制”下,一些行政機關長期疏於審查、許可偏差,有責不盡、怠於履職,超越職權、越位執法,取証不當、處罰失誤,輕視程序、行為被訴,處罰過重、引發爭議,濫用職權、曲解法規……長此以往,“有權有勢”的政府機關,自己將自己推上了被告席。一時間,他們在思想上很難接受被推到被告席的現實,覺得“民告官”降低了政府威信,敗壞了自己的聲譽。

隻有經得起“告”、配合“告”,才能減少“告”。說白了,官員出庭與原告平等對話,體現的是對法律和普通公民的尊重,不僅丟不了“面子”,還會保住“裡子”。倘若行政機關和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都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嚴格行政執法行為,養成按法定程序辦事,做到行政執法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不擾民,何至於坐上被告席?又何至於“民”告倒了“官”?話又說回來了,當你已經扮演了“被告”角色,理應放下“臭身架”,不能一味靠缺席來保“面子”,護“威嚴”。從嚴格意義上講,“告官不見官”,法律無尊嚴,同時,也是官員最大的恥辱,必須嚴厲問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在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是重要環節和難點所在。因此,行政訴訟制度事關行政權的依法正當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直接感受法庭氛圍,也可以促使其在今后的實踐中敬畏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消除特權思想。而不可否認的是,有些官員在出庭應訴時,依然存在著“放下身架”、“擺出姿態”的“官本位”心理,不能將出庭作為日常工作中的“家常便飯”。所以,民主與法治習慣的形成,需要政府官員在實踐中操練,畢竟“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一味靠“缺席”來保“面子”,護“威嚴”,當初為何不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和行政執法呢?所以,各地在推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時,不妨借鑒廣東省惠州市政府的做法,惠州市政府不僅出台了《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而且還跟進把“告官不見官”現象,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和問責體系,倒逼行政機關“一把手”自覺遵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法律規定,真正維護了司法制度的權威。

由此看來,“當被告”並不意味著“出丑”,以法律為准繩厘清是非曲直,這不僅是對“民”與“官”雙方的公平,也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開卷考試——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使自身“失誤”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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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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