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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亂是勇氣更是智慧

郭俊奎  

2014年12月02日14:1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今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12月1日起,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12月1日《 人民日報 》)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從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增加完善了15項法律規定,創新建立了10項法律制度,真讓人看到了“重典治亂”的亮點。筆者覺得,這種重典治亂是勇氣更是智慧。

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於易發多發的高峰期。要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我們必須以猛藥去疴的決心,以刮骨療毒的勇氣,重典治亂。

建立預防為主的倒逼機制非常必要。對於安全生產來說,防患於未然,和事故處理同等重要。當前,很多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排查安全隱患的積極性不高,更談不上採取預防措施。要從根子上改變這種現象,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須把排查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具體人身上。因此,筆者覺得,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關於“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等規定,不僅操作性非常強,而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些“白紙黑字”的法規,將促使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把企業引上抓預防、抓治本的安全生產軌道,真正建立起預防為主的倒逼機制。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是提高執法效能的有效措施。長期以來,違法成本低是安全生產事故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難以適應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比如:“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100萬元至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500萬元至10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這些規定比之前處罰額度提高了2—5倍,使企業真正看到了“企業不消滅事故、事故就消滅企業”的嚴重后果,真正增強了憂患意識、擔當意識和戒懼之心。因此,我們堅信,隨著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必將全面提高我國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必將使我國安全生產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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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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