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宏
12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規規章開始施行。每個寄養家庭最多能寄養幾名兒童?企業安全事故最高會被罰多少錢?哪些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將被從重處罰?這些都在新規中得到明確。(11月30日人民網)
安全是人民群眾的“生命線”,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任何時候都來不得半點馬虎。在生產發展過程中,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應該時刻把重視和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然而事實上,很多時候企業安全生產保護和防御措施並沒有完全跟上發展的要求,沒有達到相關安全標准,更沒有達到群眾的期盼和要求,相關部門在監管中也存在這樣那樣的疏忽。監管的疲軟、安全意識的淡薄、保護防御措施的滯后,給群眾造成了許多不可挽回的慘痛損失。
特別是近段時間以來,無論是“7•19”滬昆高速特別重大道路交事故、“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還是“11·16”重大火災事故、貴州盤縣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等。這些接二連三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每一次事故都深深地刺痛我們每一個人的心。慘痛的事故留給我們的是慘痛的教訓,是深刻的警醒和反思。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這裡面既有生產者和經營管理者的疏忽大意、安全意識淡薄、抱僥幸心理,也有一些不可預料的偶然因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更有監督管理缺失的原因。
此次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將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二十萬元最高兩千萬元的罰款。加大懲罰力度,對違法生產無疑能起到極大震懾作用,必將客觀上促使經營單位和經營管理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安全保障投入,這對廣大生產者、廣大老百姓來說是一個“福音”。但筆者以為,要從根本上解決安全事故問題,加大懲罰力度是一個重要手段,但卻不能隻重視“罰”而忽略“管”,更不能“以罰代管”,應該在加強事前監督管理上下功夫。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肩負起事前監管的責任,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問題,對整改不到位的加重處罰,對監管不力的也要加重處罰。
懲罰不是目的,它只是一種手段。“罰”的最終目的是要回歸到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上來。因此,要在事后罰和事前管兩個方面下功夫。隻有防患於未然,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才是最有效、最關鍵的。隻有做到罰和管齊頭並進,才能充分激發廣大生產者、經驗管理者、監督管理者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從根本上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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