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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逃過橋費者信息有違法之嫌

羅瑞明

2014年11月26日15: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因為之前的一次逃票行為,楊力不僅多次接到大橋收費站的催討電話,更讓他訝異的是,近幾天,自己的車牌號、姓名以及家庭住址等詳細信息竟然都在當地的報刊上被公開了。“不就是幾塊錢的事情麼,收費站真是蠻拼的,這麼曝光我的信息難道不侵權嗎?”(11月25日《錢江晚報》)

不管過橋費是高是低,既然有規定就得按規定繳交,即使有不同的意見,也可通過正當渠道進行訴求,個人不能進行抵制,更不能闖關。對於收費者來說,對於不交費者可以進行教育或者拒絕過關,退一步來說,對硬闖關者也可以通過法律渠道進行處罰,而將個人信息進行登報,使簡單的問題擴大化,有違法之嫌。

車牌號、以及家庭住址等詳細信息是個人的隱私,此種隱私保護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最根本的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進一步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不管收費部門出於什麼目的,在報紙上公開個人信息都屬於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收費部門無法得知車主的具體信息,此信息是從何來?有35名車主個人信息被報紙公開進行刊登,可見不是打聽而來,而是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報紙上公開個人信息已經不是收費單位要承擔責任,提供信息者也應相應負法律責任。

也許有人會說相關部門多次催繳過橋費,已經做到了仁至義盡,而故意不繳屬於“老賴”性質,對老賴進行曝光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即使是拖欠巨款的“老賴”,也得由司法部門進行曝光,其它部門沒有這個權利,越過法律之權,不論是出於何目的都與法律不符。

真正來說,收費部門要催繳過橋費無須擅自登報,可以通過法律的程序進行,通過法律既可以強制逃費者交納,也可以省去不少的麻煩,而且更有震懾力。而不先通過法律程序,自行登報刊登相關信息,是否收費存在不合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不管怎麼說都是不懂法,過於看重部門的權利。

登報催繳過橋費簡單從事,此種以犧牲他人隱私為代價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其既起不到震懾作用,也不能有效的禁止逃票行為,如果有人較起真來,反而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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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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