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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只是第一步

羅瑞明

2014年11月24日15:3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布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挂鉤。(11月21日《法制晚報》)

之前,社會撫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進財政的賬,然后依照一定的比例返還,《條例》擬實行“不得返還”,由此隻剩一條入口,沒了出口。從理論上來說,收多收少與直接收繳者無關,可以避免以罰代法和任意處罰的現象,但 “隻繳不返”並非就可以防止亂收費亂罰款的現象。

收繳部門要運作,必須要有經費作支撐,即便是由政府財政劃撥,這錢給多還是少?原來的做法是,除開財政撥給的經費之外,不足部分在上繳的社會撫養費中返還彌補,之后沒有返還了,依照什麼標准給予?是否會進行變通,明的不返還,暗的進行彌補。

“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挂鉤”與之前的返還相比,可以認為部門和個人從中得不到額外的好處。而收繳社會撫養費是難度較大的工作,要收得到,收得齊,是否會進行其它方面的刺激,依照收取撫養費的多少給予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或者另外增加補貼等等,以調動收繳的積極性。如果是,與比例返還並無兩樣。

“不得返還”語氣強硬,可以理解,不能直接的還,也不能變相的還,直接的還相對好理解,而變相的還渠道多得是,如,增加財政預算,視收取撫養費多少予以加減款數,這些都可以避免一個“返”字,實則與“返”異曲同工。

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弊端有不少,為了獲取高比例的返還,一些部門和個人為收而收,事前不制止,事中不採取措施,等著“秋后算總帳”,即使是有人舉報,也睜個眼,閉個眼﹔有的將收取撫養費當作硬指標,以收得多者視為先進,而少收者則視為另類,以收取撫養費高低來界定管理好差,撫養費倒是收齊了或者超額了,但超生人數卻增加了,無疑助長了超生之風。

因而,實行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只是第一步,還應該從其它渠道進行堵截,最好的方式就是,對此方面的財政預算進行公開,所收取的撫養費進行公開,社會撫養費都用之何處,讓公眾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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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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