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生
最近有兩則“見義勇為”的新聞在網上引發熱議:一是遼寧省葫蘆島市15歲的中專生張鑫垚救人負傷,家屬為其申報見義勇為,葫蘆島市連山區綜治辦以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為由拒絕認定﹔二是江蘇省如皋市石庄鎮城管中隊的張豪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一對老夫妻,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此獲得見義勇為榮譽,而張豪卻因“平時表現不好”與榮譽無緣。
一個健康少年,在轎車沖過來時推開同學,自己卻落得右眼失明、左眼視野缺損、尿崩症、心跳過速和記憶力衰退,前期治療費用高達30萬元。僅僅因為未成年,他就不得享受本該屬於他的榮譽和獎勵,實在令人寒心﹔一個熱血青年,在關鍵時候臨危不懼,與同事一道沖入火海,參與救人救物,卻因此前有“劣跡”,在申報時被相關部門帶上有色眼鏡進行“道德過濾”,拒之門外,明顯涉嫌歧視。
俗話說得好:英雄不問出處。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論你成年與否,也不論你此前有無“劣跡”,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在災難發生的瞬間,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就是公眾心目中的英雄,都應該得到尊重和褒獎。隨意抹殺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權力和激情,想當然地以日常表現去否定已經發生的見義勇為事實,既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和價值觀的培養,也不利於社會風氣的引領。
誠然,相關法律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提倡見義智為。但是,不鼓勵不等於否認、拒絕、抹殺。在既成事實面前,我們的規則和法律應該彰顯人文關懷,不能抹殺張鑫垚心中那股與生俱來的凜然正氣,必須盡快依法給他戴上“見義勇為”的帽子。這不僅僅是一種實至名歸的榮譽,也會因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相關賠償來保障他后期的康復治療,來緩解他家庭的經濟負擔,來保証他今后的生活。
再者,評選見義勇為者,不是選“道德模范”,不能人為地設置門檻。現實生活中,人們在關鍵時刻施以援手,絕大多數人都是率性而為,不會也沒時間去想自己平時的表現,去定義自己是好人還是壞人。因為,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隻要“為”,就應該得到表彰。退一步說,即使見義勇為者此前有瑕疵,將其樹為典型表彰,更接地氣,亦更具有引領社會風氣的示范效果。
26年前,15歲的四川石棉中學初二學生賴寧,為扑滅突發山火遇難,被授予英雄少年和全國十佳少先隊員等榮譽稱號。26年后,認定救人負傷的15歲少年張鑫垚為見義勇為,天塌不下來,亦同樣會得到公眾的認可。2012年,曾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判處緩刑的安徽省黃山市烏石鎮清溪村農民張文理,又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搶救傷員而被評為“中國好人”。過去“表現不好”的張豪,在救火救人時表現與同事一樣好,怎麼就不能與同事一樣同享“見義勇為”的榮耀?
嘉獎“見義勇為”,順民心,得民意。這樣的好事要辦實辦好,既不能用“道德潔癖”來過濾,也不能人為設障來阻攔,而應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彰顯法律表彰的本意。如此,見義勇為才會實至名歸,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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