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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送失物收取車費同樣值得贊揚

羅瑞明

2014年11月14日17: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0日9時21分,小李從青島理工大學乘坐魯UT0980號出租車趕往青島二中,下車時將書本和學生証落在了車上。於師傅趕緊調頭開往二中方向將學生証和書本送到小李手中。“當時計價器顯示的車費金額是38元,最后就收了20元。”(11月13日《齊魯晚報》)

書本和証書遺落在出租車上,是小李自己疏忽,而要求立即送來也是小李急迫提出。的士司機以滿足小李為先,將載座的客勸說下車沒有收取其一分錢,況且表顯示38元,最后隻收了20元,的士司機為此事已經仁至義盡。

誠然,將遺留在車上的物件交還給失主,這是的士司機的應有職責,這點是必須的,但是交還並非是不計報償,最起碼所發生的成本應失主自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的士司機即使是按照打表顯示,全額收取的士費也是符合法理,而只是少收,更顯得其精神可嘉。

乘客遺失物件給予送還,實則也是一種撿到東西要還的拾金不昧。不能因為不是現金或者其的職業要求必須要歸還,就可以將成本進行忽略。如果的士司機不主動送往,而要小李自己親自去拿回,一來一回成本將更高,花費的時間也增多。的士司機將東西送到小李手上最節儉也最省時,小李不但應該付費,而且應該感謝。

給拾物送還者以一定的報償本合情合理,失主為何就不情願?也許是認為這是物,不是現金,車主撿到也沒用,既然沒用,就得無償給我送回,如果有此種想法,其實是一種錯位,將自己遺失的過錯讓他人去承擔。也許認為,你是的士司機就應該給我送還,假如是這樣,是對他人勞動的不尊重,人家憑什麼無償給你送還東西,顯然是不合理。

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做好事,沒有為乘客著想,為乘客所急,你丟下的東西,為何非得我來送,至多我交給公司或者民警,你自己去認領就是了,這也不違法,而將遺落的東西送到指定地點更進一步。有人說,司機送還東西是好事,而收取費用有點變味。這話不知從何說起,難道非得給失主墊成本才算好事?

撿到東西要還這是社會公德所提倡的,這點大家的認可基本一致,而給撿到者相應的成本卻有一定的爭議,說明在此問題上要求過於拔高,不僅不太懂情理,也不完全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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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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