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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民告官”不能“抓壯丁”

羅瑞明

2014年11月03日14:0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其中對於民告官不見官的情形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做出對“一把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於這一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發言,其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加重處罰。(10月29日《京華時報》)

《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規定:“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這個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理解為應訴單位的“一把手”,“一把手”在一個單位負總責,不論是民告官的重要案件或者一般案件親身到場應訴都不可推卸。

民告官有大事也有小事,而提交到法庭相見,已經不是一般的勸告解釋可以和解,而是尋求法律進行強制解決。民成了原告,官成了被告,作為單位的“一把手”熟知其中的內情,應訴更為直接,可以避免“作不了主”,“再請示”之類的托詞,一步到位隻要在權限的范圍當面可以解答,應訴更為直接,效率更高。再則,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人人平等,處於同一位置,“一把手”應訴體現出對等的原則。

強調“一把手”出庭,不僅是法庭要求所在,更在於法庭之外去自覺的維護法律,為了防止被人告,就會慎重對待一些民意訴求,能解決的盡量的解決,即使是不能解決的也相應的做好解答,對待來自不同方面的訴求就會細一些。同時,在解答和處理上也不敢大意,得先找依據,將先前工作做實,由此在某種程度上能有效的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官員將出庭作為一種壓力,平常就會多一些動力,從而匡正行政執法行為。

民告官是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類似此方面的案件將越來越多,對於民告官不見官的情形進行處罰,不僅是一種制裁行為,而是對官員法律意識新要求。想逃逃不了,想“抓壯士”替代替不了,斷了回避的退路,以此就得去學,系統的掌握法律知識,以免在法庭上張口結舌出洋相。

以往民告官案件難見“一把手”的蹤影,有的因為忙,有的因為不方便,總能找出一些理由。“一把手”不到場,替代者作不了主,隻能當作傳聲筒,這邊傳過來,那麼傳過去,此種推諉嚴重的褻瀆了法律。

“一把手”出庭代表的不是個人,而是一級組織,而民告官說到底也不是與某個人過不去,而是針對單位部門的而訴,因而作為負總責的“一把手”現身於法庭進行應訴也是一種責任,對不直接應訴的“一把手”予以處分是一種失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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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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